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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nchbag (無路用的人 )》之銘言: : 假設前一陣子菲律賓政府將我國詐欺犯遺返,我國得否依據刑法第7條加以追訴? : 問題1:依據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最重是5年以下,但刑法第7條規定本刑最輕要 : 3年以上,如此應該是不行追訴了? 在菲律賓遣返台灣詐欺嫌犯的案件中,對所涉台灣犯嫌若欲依我國刑法第7條追 訴處罰,會產生訴訟障礙。因此,若欲追訴處罰,則必須適用刑法第4條,中華 民國領域範圍包含整個秋海棠,才能依我國刑法處罰。 通常法律人對此問題產生的爭執,並不在刑法第7條適用上,而是爭執「中華民 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上應如何解釋」。欲將此案的犯嫌引渡回台,必然會觸及 此一問題,故重新整理爭點如下: 【爭點】我國目前刑法效力是否仍及於海峽左岸秋海棠的範圍? 1.肯定說 - 實務主流看法 (98台上7667、97台上6412 90台上705 、89台非94 ) (1)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 議,不得變更。而國民大會未作出變更領土的決議. (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2條第2款 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縱            大陸地區現雖因事實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仍            未放棄對其主權,故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            法律處罰。           (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 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依法處斷。據此,本案台 灣人犯罪行為雖在外國實行,但係對我國大陸地區 人民犯罪,犯罪結果地發生在大陸地區,仍屬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補充:若採肯定說,台灣也可要求引渡回台受審,但除了 會面臨國際刑事司法管轄競合的問題,亦會有引渡 條約優先適用順序的問題。在此方面台灣的立場較 弱。 2.否定說 - 刑法解釋從保護法益之考量 (1)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大陸地區認定 為中華民國領土,是昧於事實的領土概念。 (2)在大陸地區犯罪,除所犯是侵害台灣人民利益,或 對世界共通保護利益犯罪外,實際不影響台灣利益 ,欠缺行使我國刑罰權之必要。 (3)刑法觀點,應採「功能性內國法概念」,無須依附 憲法對兩岸問題的處理。 刑法屬地原則係基於對內國高權行使範圍內犯罪, 負有制裁之責任。但內國對某區域已長期停止高權 行使,即無須再承擔維護該區域法秩序的責任,刑 法適用範圍必須受到限縮。 (4)在兩德統一前,西德不論是實務與學說,對內國概 念與憲法解釋不同,而採取事實上或功能上內國概 念,亦即國家高權所主張秩序功能範圍。 若採否定說見解,對本事件台灣人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 ,非台灣高權主張法秩序功能範圍內犯罪,亦不符合刑 法第7條所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亦無           保護原則之適用,故本事件犯罪行為不在我國刑法適用 範圍內,台灣法院欠缺審判權,形成訴訟障礙;檢察官 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252(7)),若誤為起訴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6))。 PS.法律學說上對肯定說有許多批判,建議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 精彩的學說批判,這裡就不提了。自己閱讀比較有趣~ ------------------------------------------------------------------------------- 本篇論述主要參考: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蔡墩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4.190.168 (03/08 21:24)
owenkuo:否定說還點了一個肯定說的問題,如果按肯定說的話,我國司 03/08 22:16
owenkuo:法會因為要處理包含目前主權不及的中國大陸上面之犯罪行為 03/08 22:16
owenkuo:而崩潰....這個點很有喜感:p 03/08 22:16
winterrain:有趣 03/08 22:21
hoboks:溫馨 03/08 23:01
khch:酷~ 03/08 23:09
punchbag:讚!謝啦! 03/09 01:26
guanquan:很多鄉民一般罵說台嫌遣陸是喪失主權 一邊又主張一邊一國 03/09 12:45
guanquan:其實非常的自我矛盾 03/09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