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terrain:理由蠻濫的 不能證明本來就不能論罪阿 不是基本道理嗎 03/10 16:26
→ Okawa:其實啊 本來該被證明的是「方法」而非「意願」 但法條文字 03/10 16:29
→ Okawa:寫成那樣 搞到最後大家都以為是要證明「意願」 然後又說 03/10 16:30
→ Okawa:兒童的意願本來就不算數 你們這些恐龍法官是在腦殘什麼這樣 03/10 16:30
→ Okawa:張升星法官早就罵過這點 但尤美女律師反駁說那是因為當年 03/10 16:31
→ Okawa:修法時戰況吃緊 只好妥協 修成這樣 認為應該是法官要好好 03/10 16:32
→ Okawa:解釋運用 而非反過頭去怪婦女團體 問題是罪刑法定啊.... 03/10 16:32
推 tw00173105:修年齡標準就能擴大保護兒童!?那保護全民不是更好 03/10 16:39
推 JackeyChen:所以221條只剩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這四種列舉??? 03/10 16:42
→ JackeyChen:也好 這樣很多灰色案件都好解決了 03/10 16:44
→ yuusnow:加重強制性交上修到18歲會不會太高0.0? 16歲我覺得ok.. 03/10 16:44
→ yuusnow:現在小孩發育這麼好,16歲長的跟26歲差不多也是有的... 03/10 16:45
→ Okawa:去問勵馨基金會囉 他們會告訴你 聯合國說18歲以下都算兒童 03/10 16:46
→ yuusnow:18歲以下都算兒童!? 那少年跟青少年這段去哪了囧.... 03/10 16:49
→ Okawa:其實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會規定18歲以下都叫兒童 只是為了 03/10 16:50
→ Okawa:方便而已 公約也說得很清楚 各國可以自己另定標準 偏偏 03/10 16:50
→ Okawa:勵馨為了跟何春蕤等人吵架 硬要拿UN來背書.... 03/10 16:51
→ yuusnow:UN:躺著也中槍.... 03/10 16:59
→ Rhadamanthuz:刪除違反意願,那就剩 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 四種 03/10 18:07
→ Rhadamanthuz:進行判斷 不符合就不該當221、222 這樣省事很多 03/10 18:11
→ Rhadamanthuz:至於12、18歲 是兒少福利法的劃分線 亦為加重刑規定 03/10 18:16
→ Rhadamanthuz:把刑法修到12、18歲 跟兒少福利法一致 是覺得還好吧? 03/10 18:17
→ Rhadamanthuz:要政治操作的話 以後也可以說 若法官不是用221.222 03/10 18:21
→ Rhadamanthuz:判的話 小孩大概有意願 只不過法條讓人入罪了.. 科科 03/10 18:22
→ Rhadamanthuz:假設真是這樣改 那第十六章的 章名也應該改一下 03/10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