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lamguyno1 (布魯)》之銘言:
: 我想問的是假設A和B是好友
: AB一起投資公司 AB在事業上有爭執
: 隨後B就消失了
: B的家人懷疑是A殺了B
: 法院判決最後A因為殺人判了服刑30年
: 30年後 A服刑完 B卻出現了
: A因為做了冤牢對B起了怨恨之心
: 在出獄後把B"確實"的殺了
: A在被抓後表示 他在30年前已經為了"殺了B"這件事做了服刑
: "殺了B"的代價已經付出了
: 請問A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萬年老梗題
在台灣這種情形A的前面30年刑期可以聲請冤獄賠償法賠償~
不過要先提出再審救濟,先廢棄原有罪判決後,才可聲請冤獄賠償~
再者出獄後A在將B給殺掉之後案,與前案二者乃不同二件,後案不
受前案之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如果還沒被再審廢棄前),故B之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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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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