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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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6.83.181
推 priorart:請參考陳聰富師著"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 簡言之為避免 04/10 20:47
→ priorart:架空184I前段 184II所謂法律須課予特定義務保護特定個人 04/10 20:49
→ priorart:權益為目的而非專為保護國家社會大眾利益 此說實務亦肯定 04/10 20:51
→ hoboks:我學妹問說 腳尾飯事件的王育誠 可否因民庭法官認犯誹謗罪 04/10 21:44
→ hoboks:而讓原告以184II請求 04/10 21:45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4/10 22:30)
→ vampirex:實務上應未排除刑法,可參70台抗406(判例) 04/10 22:50
→ vampirex:不過竊以為並非觸犯刑法就一定該當該要件就是了 04/10 22:51
→ hoboks:原來還有飼料管理法 感恩:) 04/10 23:12
→ alawyer:實務上確實認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法律」包括刑法。 04/11 12:34
→ Eventis:刑法保護個人法益部分,不是很明顯的就是保護他人之法律? 04/13 02:18
→ Eventis:不過主張184II好處是推定過失與不法,但是要主張違反刑事法 04/13 02:22
→ Eventis:律難道不需要證立主觀誹謗故意@@? 04/13 02:22
→ Eventis:如果沒有減輕舉證活動需要的強度的話,主張這條只是填充版 04/13 02:23
→ Eventis:面會好看一點啊@@a 04/13 02:23
→ hoboks:從保護個人法益的部分來看 的確是保護他人法律 04/14 00:11
→ hoboks:只是誹謗須證明對方有故意 既然證明有故意了 何須推定過失? 04/14 00:11
→ hoboks:樓上的問題就是我的問題 此時主張應該就沒有實益 04/14 00:12
→ hoboks:當能證明誹謗故意時,同時就構成184I前段 04/14 00:12
→ hoboks:只能像下篇w大的回文 解釋成刑事庭不拘束民事庭 04/14 00:13
→ hoboks:然後又在刑事被判處成立誹謗罪時 到民事庭去推定被告有過失 04/14 00:14
→ Eventis:這樣是不當切割,如果刑事庭認定故意不拘束民庭,刑事庭認定 04/14 18:37
→ Eventis:有違反刑事法律當然也不拘束民庭:) 04/14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