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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91-2 條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76是檢察官舉證你過失 無法舉證 就當你無過失 無罪 民法191-2是推定過失 換你舉證自己無過失 你無法舉證 當你有過失 有看出這兩條的差異了嗎?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被推定過失的話通常就掰掰了 類似情況最常見的就是188選監責任 好像目前實務上還沒發生過能夠舉證選監無過失而免責的 這也是我在上一篇文章詢問的184II的問題 如果拿到法條都隨意解釋該當於184II的違法保護他人法律 那馬上就被推定有過失 通常就掰掰了 而我的學妹認為誹謗罪屬於保護他人法律 竟然還有補習班老師認同Orz ※ 引述《carbinem16 (鐵啡)》之銘言: : 私自騎走友機車 少年練車自摔 遭客運輾斃 : 撞柱彈飛對向車道 母驚愕「無照怎騎車」 : 2011年 04月10日 : 【何柏均、陳建緯、潘姵如╱新北報導】 : 無照騎車枉送命!新北市一名17歲少年,昨天私自騎乘友人新買的機車上路,未料行經板 : 橋區光復橋往台北市時,不慎摔車衝到對向車道,遭煞車不及的三重客運撞上,機車當場 : 起火,少年遭輾過卡在車底,送醫不治,不知情的母親聞訊後愕然地表示:「他未成年也 : 沒駕照,怎麼能騎車?」警方調查,車禍喪命的少年謝博亦(17歲)就讀板橋光華商職, : 在家中排行老二,平常與母親同住;親友表示,少年個性乖巧、人緣極佳,閒暇時喜歡與 : 同學打籃球,課餘則在加油站打工。謝母指出,兒子最近一直想學騎車,也有朋友曾教過 : 他騎車,但因為兒子還未滿18歲,所以不買車給他。 : 煞不及直接撞上 : 昨天早上9時許,少年疑似為了練習騎車,私下騎乘同學才剛買3個月的機車上路,豈知行 : 經新北市板橋光復橋時,不慎失控摔車。 : 根據目擊者指出,當時少年連人帶車撞斷車道分隔柱,直接衝至對向車道,對向一輛行駛 : 中的三重客運,因為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少年,少年被輾過卡在車底,機車則滑行摩擦路面 : 後起火燃燒。 : 打球太晚沒回家 : 警消獲報後緊急到場搶救,迅速撲滅火勢,但少年被救出時已經沒有呼吸,由於他的傷勢 : 過重,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家屬與同學都是在接到警方通知後才獲悉噩耗,聞訊時相 : 當震驚。 : 謝母在醫院內哽咽地表示,兒子前天從加油站下班之後,就說要和同學去打籃球,「他有 : 很多朋友,有時候打球打得太晚,就會睡在同學家。」想不透隔天上午兒子怎麼會騎同學 : 的機車外出。 : 友新車燒成廢鐵 : 少年的友人則指出,謝男前晚打完球便在同學家過夜,不過,昨天一早,大家還沒起床, : 謝男可能為了練車,便先騎走其中一名同學的機車出門,大夥得知出事都驚訝得說不出話 : 。 : 車主的母親也向警方無奈地表示,燒毀的機車是兒子剛買的新車,分期付款才付了3個月 : ,不解為何會發生這種意外,而肇事的施姓客運司機雖然沒有酒駕,但訊後仍被依業務過 : 失致死罪嫌送辦。 :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以前學長在FB詢問:「請教法律系的同學: 通常這種案件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司機不是很 : 無辜@@ 這樣子怎麼辦?」 : 至目前為止,僅學過刑總(還在修)的我使用很白話的方式解釋說:「有人往生(死亡), : 就要找原因,因為生命法益受到侵害。而少年的生命消失在公車下,所以原因是公車司機 : 。以上是客觀現象,只要司機無違反注意義務就不構成罪。送辦只是要為因果關係找結論...」 : 然而,關心時事議題的人不僅如此,還有學長的一位朋友。 : 大家一起討論真的很令人開心,代表關心社會的人不是沒有。 : 而學長朋友的觀點是:「如果因為死者造成的權益損失 若覺得該爭取 不應因死亡而打消 : 這念頭 與誹謗和侮辱死者完全無關 : 簡單說不是死了就沒事 要賠錢的話拿死者生前的物品拍賣來抵或者繼承遺產的人要負責 : 同樣這則新聞如果只有家屬可以告司機 司機無刑責還要負民事責任 對司機而言個人認為 : 相當不公 司機的金錢和精神損失 乘客的時間和精神損失 應當要由死者負責才對」 : 個人法學能力粗淺,但是直覺就是覺得這論證不很完備... : 請問各位先進, : 此案例的司機有無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 又司機的金錢和精神損失與乘客的時間和精神損失當由死者負責有無法律基礎?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guanquan:誹謗罪那邊我覺得還好!過失違反交通規則都可以用184II, 04/12 00:34
guanquan:故意違反刑法為何不能用?違反交通規則比違反刑法容易多了 04/12 00:34
這點就是讓我困惑的地方了 假設民庭受刑庭的拘束 刑庭說 某甲觸犯誹謗罪 民庭就受拘束 某甲就構成184I前段侵害他人名譽權 此時184II拿出來用沒有實益 假設民庭不受刑庭拘束 刑庭說 某甲無罪 民庭法官看某甲不爽 跟某甲說 "我覺得你觸犯誹謗罪 所以推定你有過失 你自己證明你無過失" 這裡我就覺得很怪了 誹謗罪一定要限於故意 法官覺得對方有故意 然後去推定對方有過失? 所以只要法官講一句話說 我覺得你觸犯XX罪 舉證責任就倒置到被告身上? 這樣要架空處分權主義還不簡單 如果原告的訴訟標的是跟財產有關的 法官就說 "我覺得你觸犯背信罪 詐欺罪 竊盜罪" 如果跟名譽隱私有關的 就說 "我覺得你觸犯公然侮辱 妨害秘密" 如果有人受傷 就說 "我覺得你是過失傷害" 那想幫原告的話就這樣搞就好了 法官可以有這麼大的裁量權嗎? 我搜尋實務上的判決 以及陳聰富老師文章也提到實務上出現過的判決 也沒把上述這些刑分條文列進去184II保護他人法律的射程範圍內 Orz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4/12 00:45)
Rechtsanwalt:車禍案件中鑑定意見具決定性影響,舉證責任分配只是 04/12 03:41
Rechtsanwalt:表面上決定「誰要先去聲請鑑定」而已。 04/12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