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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規定﹕“小三”生活困難時可與大老婆爭產 http://news.ifeng.com/taiwan/2/detail_2011_04/06/5570920_0.shtml 看到這篇新聞內容 "台灣現行得條文規定,就算“小三”生活無虞,也有權在包養者去世後爭產。" 民法有這種規定? 是哪幾條呀?? 我翻了 婚姻章 父母子女章 看不太懂 沒找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49.221
bruceccy:民法第1123條第3項,第1114第4款,第1149條。 04/20 14:43
Formu1a0ne:1149看不太懂有小三有關..煩請指點 04/20 15:10
bruceccy:如果曾與小三同住,小三成為家屬,家長就要扶養家屬,家 04/20 15:22
bruceccy:長死後,生前受家長繼續扶養之人(即小三),得請求酌給 04/20 15:23
bruceccy:遺產。 04/20 15:23
Formu1a0ne:感謝 04/20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