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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11.09.01 01:43 am] 楊雅雯/護理博士候選人 驚聞愛滋器捐的不幸事件,筆者相信,大多數醫事人員都是認真敬業,且沒有人樂見這 種事發生。但不樂見,就代表不用負責嗎?由報載台大醫院的初步檢討報告來看,不免 懷疑其自省之誠意。 最近醫界正推動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的修正案,要將醫療行為責任除罪化。理由是,人體 的奧妙,不是現行醫學完全能掌控,為使醫界能安心、積極實施醫療行為,避免醫師畏 懼刑責而採保守治療,或發生錯誤後不願承認錯誤以致增加糾紛。筆者有不同意見。 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在九十三年間修正時,將醫療人員的責任限縮在有故意或過失的 情形才需論究,其源由是台北地院某民事判決,認為醫療行為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而 判決醫師與醫療機構需對某一肩難產事件負無過失連帶賠償責任,醫界震驚之餘,推動 修法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規定。但修法之後,醫療糾紛案件未見減少。 況且,現在醫療行為範圍廣泛,不一定都是傳統上的救命治病,例如健康檢查或美容、 整型手術,幾乎和通常商業行為一樣。而這次的事件,更是最基本的核對、溝通、確認 沒有做好,無涉任何人體的奧妙。 醫界期望以免除刑責來減少錯誤、鼓勵認錯的思考,恐怕無法令一般人民接受。保留刑 事責任,讓醫師能心存警惕,並使民眾還有透過公權力發掘真相的管道。 筆者曾服務醫界,對於醫界十分崇敬,深知醫師是辛苦且高風險的職業。但醫師既然享 有相對高收入與高名望,是否應該有更高的要求?衷心希望這次事件能使醫界懇切檢討 ,在爭取免除刑責之前,先努力要求自己,充分保障病患權益。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563214.shtml#ixzz1Wf6VinF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