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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述刪 抱歉,無意冒犯 個人覺得,"相當理由"這四字非常抽象 在"法律"上,再怎樣用其他文字去描述或輔助理解,仍屬難以精確操作之法律概念 在"實務"上,搜索、扣押的決定是否有案件的類型化、是否是憑經驗感覺,又是另一回事 你們覺得本案已有"相當理由"沒有用 要讓事發當時不在場的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認為也符合"相當理由"了才有用 但事發當時他們不在場,事後也沒有跟你們去勘查地形 事情過這麼久了,當初到底有沒有有錄到影像;又,即便有錄到的話影像到底還在不在 這些都是疑問 因此,僅憑我"覺得"根本不確定有沒有錄到電磁記錄,或"覺得"電磁記錄可能已經被刪除 我就可以"認為"不符合"相當理由"此一要件 我沒有實務工作,或許以上只是臆測之詞 但就我念法律累積的知識與經驗,告訴我"相當理由"門檻是非常高的 (當然,特殊個案或許就不在此限XD) 你認為有相當理由了,你還必須說服司法警察或檢察官,讓他們也如此認為 但你沒有任何佐證可以支撐你的說法 僅憑"監視器的角度有拍到整個過程",應該是過於薄弱,因為這只是你們說的 不如就報警後,靜待警察的調查吧 搜索扣押與否也是要經過司法警察的判斷跟聲請阿 在這邊爭執,無太大實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3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