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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露狂潛進只有女職員一人在內的辦公室,以對女職員 猥褻之犯意而為暴露行為。女職員的意願是不想看到暴露狂。換言之暴露狂違反了某女意 願。 請問在刑法上,暴露狂該當刑法234(因為好像有朋友對我說這種鎖上的辦公室也算「公開 」場所...或224(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啊)呢? PS:感謝網友分析,只是若先不考慮性騷擾防治法,那該選刑法哪一條呢? 還是說都不構成? 2.若某人潮擁擠的拍賣會場,某甲趁乙女隨眾客人擠成一團整個被夾住的情況下, 以5秒鐘,拿走乙女的皮夾;乙女早已發覺某甲犯行,可惜無法反抗,只能高聲叫喊。 某甲算搶奪或強盜呢? 若某甲犯行改成趁同樣場景與乙女反應狀況摸乙女胸部5秒,則某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的趁 人不及抗拒而性騷擾罪(§25),或刑法224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6
loveloser:1.該用性騷擾防治條例 2-1.性騷擾一定構成 224則有可能 10/18 06:11
loveloser:看個案及法官認定 10/18 06:12
loveloser:2.個人認為比較像竊盜 無施加腕力以和平方式取得 又無抗 10/18 06:12
loveloser:拒反抗 10/18 06:13
yiwern:謝謝你的分析 10/18 06:15
※ 編輯: yiwern 來自: 140.112.4.186 (10/18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