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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本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又由於故意或過失而自陷於欠缺OR減輕責任能力的狀態,並 在這種狀態下實現了構成要件。 正如【99台上6035決】所言: 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 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 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 之原則。 所以,「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行為」的差異就在於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一開始就有故意、過失的情形;但自醉 行為並不以一開始就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所謂自醉行為,說得精確一點,應該是「自醉構成要件 」,也就是德國刑法323a(條號不確定,有錯請見諒)的規 定。 自醉構成要件的內容就是「自醉」,亦即一個人故意或 過失(是否包含過失,可能記錯)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的狀 態。當然你可能會覺得好恐怖,只是把自己灌醉就構成犯罪 嗎? 德國人當然沒這麼傻,他們另外設定了一個「客觀處罰 條件」來限縮犯罪的成立範圍,這個條件就是「自醉行為人 在精神障礙狀態下從事了違法行為,而可能因欠缺或減輕責 任能力而導致無罪或減刑」。 當然你可能還是覺得很恐怖,難道我借酒澆愁喝個酩酊 大醉之後,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做了違法行為,統統都要 負責嗎? 德國人也不是沒想到這件事,所以他們把「自醉行為」 定位成一種「危險犯」,也就是說,自醉行為本身是一條獨 立的處罰條款(!),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印象中 ,有錯請指正)。 所以,自醉行為並不是用來「彌補」你後面殺人行為時 欠缺責任能力的「漏洞」,而是用來「防患未然」的。它等 於是在要求每個人民沒事不要把自己灌醉,以免自己在酩酊 狀態下出了大亂子卻不必負責。 回到你的案例,首先根本沒有所謂「主張自醉行為規避 刑責」的問題,因為自醉行為是一種獨立的處罰條款,除非 立法者已經增訂在刑法裡面了,否則你根本不可能「主張」 。更不用說,自醉行為是用來處罰人的,不是用來幫人脫罪 的,你主張自醉行為幹嘛呢XD ※ 引述《flashshade (顛覆世界)》之銘言: : 自由原因行為是因為自己加工(故意/過失)造成的精神暫時障礙 : 釀成罪行 : 自醉行為是喝完酒後無自主性(無意識)犯罪行為 : 在都是犯罪的情況下 : 自由原因行為要負刑責(不管故意/過失)都該罰 : 惟我國法律無明文處置自醉行為因此無法可罰 : 現在問題來了 : A跟B是室友 : A跟B起口角後 : A心懷怨恨欲報復 : 在家喝了酒後在家等B準備殺了他 : 可是B到家前因不勝酒力睡著了 : 到了半夜C和B一起回來 : A把C錯認為B拿刀就砍 : 酒醒後發現C躺在地上吃土 : A認為沒人知道他想殺B : B也沒把吵架的事情告訴警方 : 之後A主張自醉行為規避刑責 : 這樣是否成立? : 個人因為自由原因行為的"過失"與自醉行為有點類似 : 搞不太清楚方向 : 請各位幫忙解答 : 謝謝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8.128 (10/25 18:22)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8.128 (10/25 18:23)
flashshade:很詳細的解答 我知道我問題在哪了 謝謝 10/25 23:25
kirimaru73:法官:誠實主張自醉行為,顯有悔意XD 10/26 11:48
ilgsu:推顯有悔意!笑死我了! 10/27 04:43
smilelover:樓上 我剛在樓下某篇看到 "笑死我了" 結果人家要告他XD 10/27 16:07
ilgsu:痾...這邊笑死我了明顯不是取笑那種認為可笑之至的意思,而 10/28 14:49
ilgsu:是稱讚 10/28 14:49
smilelover:對阿 你是稱讚 所以得看整句的意思 不能斷章取義^^ 10/28 16:27
smilelover:我剛剛在想 若是樓下那篇沒有這句笑死我了就不會被告吧 10/28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