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自由原因行為和自醉行為
時間Tue Oct 25 17:38:44 2011
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本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又由於故意或過失而自陷於欠缺OR減輕責任能力的狀態,並
在這種狀態下實現了構成要件。
正如【99台上6035決】所言:
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
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
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
之原則。
所以,「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行為」的差異就在於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一開始就有故意、過失的情形;但自醉
行為並不以一開始就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所謂自醉行為,說得精確一點,應該是「自醉構成要件
」,也就是德國刑法323a(條號不確定,有錯請見諒)的規
定。
自醉構成要件的內容就是「自醉」,亦即一個人故意或
過失(是否包含過失,可能記錯)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的狀
態。當然你可能會覺得好恐怖,只是把自己灌醉就構成犯罪
嗎?
德國人當然沒這麼傻,他們另外設定了一個「客觀處罰
條件」來限縮犯罪的成立範圍,這個條件就是「自醉行為人
在精神障礙狀態下從事了違法行為,而可能因欠缺或減輕責
任能力而導致無罪或減刑」。
當然你可能還是覺得很恐怖,難道我借酒澆愁喝個酩酊
大醉之後,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做了違法行為,統統都要
負責嗎?
德國人也不是沒想到這件事,所以他們把「自醉行為」
定位成一種「危險犯」,也就是說,自醉行為本身是一條獨
立的處罰條款(!),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印象中
,有錯請指正)。
所以,自醉行為並不是用來「彌補」你後面殺人行為時
欠缺責任能力的「漏洞」,而是用來「防患未然」的。它等
於是在要求每個人民沒事不要把自己灌醉,以免自己在酩酊
狀態下出了大亂子卻不必負責。
回到你的案例,首先根本沒有所謂「主張自醉行為規避
刑責」的問題,因為自醉行為是一種獨立的處罰條款,除非
立法者已經增訂在刑法裡面了,否則你根本不可能「主張」
。更不用說,自醉行為是用來處罰人的,不是用來幫人脫罪
的,你主張自醉行為幹嘛呢XD
※ 引述《flashshade (顛覆世界)》之銘言:
: 自由原因行為是因為自己加工(故意/過失)造成的精神暫時障礙
: 釀成罪行
: 自醉行為是喝完酒後無自主性(無意識)犯罪行為
: 在都是犯罪的情況下
: 自由原因行為要負刑責(不管故意/過失)都該罰
: 惟我國法律無明文處置自醉行為因此無法可罰
: 現在問題來了
: A跟B是室友
: A跟B起口角後
: A心懷怨恨欲報復
: 在家喝了酒後在家等B準備殺了他
: 可是B到家前因不勝酒力睡著了
: 到了半夜C和B一起回來
: A把C錯認為B拿刀就砍
: 酒醒後發現C躺在地上吃土
: A認為沒人知道他想殺B
: B也沒把吵架的事情告訴警方
: 之後A主張自醉行為規避刑責
: 這樣是否成立?
: 個人因為自由原因行為的"過失"與自醉行為有點類似
: 搞不太清楚方向
: 請各位幫忙解答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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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8.128 (10/25 18:22)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8.128 (10/25 18:23)
推 flashshade:很詳細的解答 我知道我問題在哪了 謝謝 10/25 23:25
推 kirimaru73:法官:誠實主張自醉行為,顯有悔意XD 10/26 11:48
推 ilgsu:推顯有悔意!笑死我了! 10/27 04:43
推 smilelover:樓上 我剛在樓下某篇看到 "笑死我了" 結果人家要告他XD 10/27 16:07
→ ilgsu:痾...這邊笑死我了明顯不是取笑那種認為可笑之至的意思,而 10/28 14:49
→ ilgsu:是稱讚 10/28 14:49
→ smilelover:對阿 你是稱讚 所以得看整句的意思 不能斷章取義^^ 10/28 16:27
→ smilelover:我剛剛在想 若是樓下那篇沒有這句笑死我了就不會被告吧 10/28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