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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比較長,先說聲不好意思了。 我有一位朋友A多年前與B一起用芭樂票向朋友C擔保借錢 跳票後A與C私底下達成和解,每月付3000元以換取C不告A的條件 而B與C也有私下達成和解,所以ABC三人皆相安無事。 而今年因為B與C鬧翻了,所以C就拿出之前的芭樂票控告B詐欺,並要求 A出庭作證,而A於作證時有承認某部份的票(但C沒拿出有A簽名的票,只拿B的) ,最後B被判刑3個月。 然後A做完證人後也被檢察官依詐欺提起公訴,拿三張沒有A簽名的票當作證據 而A也因為想快點解決,所以就都承認,並申請簡易判刑,最後也是判三個月。 問題來了,因為C手上還握有A簽名的芭樂票約五張,但這些票都是和上述 之詐欺行為為同一時期拿去的,而C警告A說如不按時付錢,便要將手上的 A簽名芭樂票拿去告他詐欺,再讓A多被判一次三個月。 不知道這樣法院會受理嗎???因為算是同一件事情,會被起訴嗎? 有請法律專家解惑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41.50
makelove5566:一事不二罰.... 10/26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