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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qera (單眼皮、小眼睛)》之銘言: : 以下案例比較長,先說聲不好意思了。 : 我有一位朋友A多年前與B一起用芭樂票向朋友C擔保借錢 : 跳票後A與C私底下達成和解,每月付3000元以換取C不告A的條件 : 而B與C也有私下達成和解,所以ABC三人皆相安無事。 : 而今年因為B與C鬧翻了,所以C就拿出之前的芭樂票控告B詐欺,並要求 : A出庭作證,而A於作證時有承認某部份的票(但C沒拿出有A簽名的票,只拿B的) : ,最後B被判刑3個月。 : 然後A做完證人後也被檢察官依詐欺提起公訴,拿三張沒有A簽名的票當作證據 : 而A也因為想快點解決,所以就都承認,並申請簡易判刑,最後也是判三個月。 : 問題來了,因為C手上還握有A簽名的芭樂票約五張,但這些票都是和上述 : 之詐欺行為為同一時期拿去的,而C警告A說如不按時付錢,便要將手上的 : A簽名芭樂票拿去告他詐欺,再讓A多被判一次三個月。 : 不知道這樣法院會受理嗎???因為算是同一件事情,會被起訴嗎? : 有請法律專家解惑了!謝謝。 1.票如果在95年七月之前開的,屬於詐欺罪連續犯。 訴訟法屬於單一性案件,則前訴判決效力及於後面五張芭樂票,就後訴之提起, 自受前訴旣判力所及,後訴法院應依刑訴302一款諭知免訴判決。 2.票如果在95年七月後開,要區別同時開還是不同時期開。 如果同時開數張芭樂票,論述同前。(接續犯) 如果分別開芭樂票,有明顯時間區隔,則認非屬接續犯時,一罪一罰,第一張 芭樂票的詐欺罪效力不及後面五張,自非單一性案件,後訴仍可起訴審理。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11.74
sqera:所有的票包含他手上握有簽名的五張都約在4個月內間開出的 10/27 20:30
sqera:所以不知道所謂時間區隔的判斷是多久? 10/27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