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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養的愛犬「馬克」因為無故衝上前對李四吠叫,被李四踢傷(但非虐待成傷)。 張三委請律師提起自訴李四觸犯刑271傷害罪(假設律師為了費用,配合頑固張三把愛犬當 家人的傷害罪提告堅持)。 傷害罪部份不成立,這部份沒疑問。我想請教的是, 請問:1.法官可以「主動」在踐行諸如告知新罪名、給予李四抗辯機會等程序措施後, 不必經張三重新自訴,而最後依刑訴300變更罪名改判毀損罪成立嗎? 2.此外,張三在傷害罪的訴訟中,若只單純要求法官「主持公道」,可以被解釋為默示 請求法官變更自訴罪名嗎? 3.若張三自訴、且經法官判決傷害罪訴訟敗訴後;張三終於不再頑固,則此時可依同一案 發事實,改換正確罪名(毀損)再行自訴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5
yuusnow:你所提的都是刑事罪名,然後都忘了偵查的王者檢察官囧 11/01 01:45
yuusnow:這個案件並不會直接到刑事庭= = 100%在檢察官那一關就沒了 11/01 01:46
yuusnow:無論是對人的傷害或是對物的毀損,皆為刑事罪名,也就是說 11/01 01:46
yuusnow:都會先進偵查庭,然後檢座就會把張三傳來罵一下,對律師 11/01 01:47
yuusnow:酸兩下,之後就簽結,連分偵字都不會囧... 11/01 01:48
CrazyMarc:該狗受傷未達毀損罪的要件,這種應該直接無罪判決,在理 11/01 04:05
CrazyMarc:由中交代即可,通常是法官認為會構成他罪,才會考慮在同 11/01 04:06
CrazyMarc:一事實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 11/01 04:06
phantomli:本題設例設得不太好,同C大看法~ 11/01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