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elove5566 (56)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一個告錯罪名但法官可否變更法條的假設例
時間Tue Nov 1 11:03:38 2011
※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一個告錯罪名但法官可否變更法條的假設例
: 時間: Mon Oct 31 23:27:06 2011
:
: 張三養的愛犬「馬克」因為無故衝上前對李四吠叫,被李四踢傷(但非虐待成傷)。
: 張三委請律師提起自訴李四觸犯刑271傷害罪(假設律師為了費用,配合頑固張三把愛犬當
: 家人的傷害罪提告堅持)。
:
: 傷害罪部份不成立,這部份沒疑問。我想請教的是,
:
: 請問:1.法官可以「主動」在踐行諸如告知新罪名、給予李四抗辯機會等程序措施後,
: 不必經張三重新自訴,而最後依刑訴300變更罪名改判毀損罪成立嗎?
:
偶覺得不行....
請參考同一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的標準...目前實務用的 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說...
毀損與傷害顯非同一法益....
為保障被告防禦權.....
法官只好下無罪判決.....
另依241公知告發請檢察官另案起訴毀損....
: 2.此外,張三在傷害罪的訴訟中,若只單純要求法官「主持公道」,可以被解釋為默示
: 請求法官變更自訴罪名嗎?
:
不行...公訴程序的話....必須要檢察官追加起訴......
依343準用公訴程序.....請自己再另案自訴...
: 3.若張三自訴、且經法官判決傷害罪訴訟敗訴後;張三終於不再頑固,則此時可依同一案
: 發事實,改換正確罪名(毀損)再行自訴嗎?
:
不行....
判決無罪確定後....比不起訴更慘.....
法律上一罪的案件全部都有既判力保護.....
因為被告已經跑過法院...很累囉....所以會把既判力範圍擴大....
傷害毀損是出於同一行為.....因此頂多論想像競合.....
就算認為有傷害法官法律見解有誤亂判.....
確定後的非常上訴也很麻煩...因非常上訴是不利於被告....
所以實務見解會很限縮你的非上(97,4th決議)
要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
本案件如此白吃....涉及的法律問題益亦復為白吃並無加以闡釋必要....
不可能給你非上.....只能在判決確定前趕快另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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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4.195
: → yuusnow:你所提的都是刑事罪名,然後都忘了偵查的王者檢察官囧 11/01 01:45
樓上原波說低是自訴.....
: → yuusnow:這個案件並不會直接到刑事庭= = 100%在檢察官那一關就沒了 11/01 01:46
: → yuusnow:無論是對人的傷害或是對物的毀損,皆為刑事罪名,也就是說 11/01 01:46
: → yuusnow:都會先進偵查庭,然後檢座就會把張三傳來罵一下,對律師 11/01 01:47
: → yuusnow:酸兩下,之後就簽結,連分偵字都不會囧... 11/01 01:48
: → CrazyMarc:該狗受傷未達毀損罪的要件,這種應該直接無罪判決,在理 11/01 04:05
: → CrazyMarc:由中交代即可,通常是法官認為會構成他罪,才會考慮在同 11/01 04:06
: → CrazyMarc:一事實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 11/01 04:06
馬克大果然是有參加今年司律....實力堅強....
補上實務見解...院字2510
但可否類比該見解讓法官認為在單一案件情況下....在理由中交代毀損....
偶覺得可能不行....
因為上開見解是一部有罪一部無罪....
: 推 phantomli:本題設例設得不太好,同C大看法~ 11/0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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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36.236.137
※ 編輯: makelove5566 來自: 175.136.236.137 (11/01 11:06)
推 CrazyMarc:其實我是依法感推,法院所審理者乃起訴之事實,並不受當 11/01 11:39
→ CrazyMarc:事人法律見解之拘束,也因此刑訴才設有變更起訴法條這個 11/01 11:40
→ CrazyMarc:規定,但是又加了一個限制=>同法益,且附加了告知、給予 11/01 11:41
→ CrazyMarc:申辯等等對被告的程序保障。然而在起訴事實全然不構成犯 11/01 11:42
→ CrazyMarc:罪的情況下,自然是無罪判決,至於在理由中將不構成毀損 11/01 11:44
→ CrazyMarc:的要件一併交代,對被告並無不利,以同一案件處理的話, 11/01 11:45
→ CrazyMarc:也比較能避免被告有雙重危險。 11/01 11:46
→ CrazyMarc:我是認為該例看不出是法律上一罪,純粹是適用法律的問題 11/01 11:48
→ CrazyMarc:並不是兩部皆無罪,所以不適用不可分的法理 11/01 11:49
偶是把他用想像競合來推....
而一部有罪 一部無罪的院字2510是特例....才會在理由中交代.....
不然原則上兩部均無罪應該要在主文中交代....
謝謝指正.....這麼複雜的解法偶還是第一次見到...
看起來應該是這個....
法院認為被告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1、竊盜、重傷皆有罪
→主文:重傷
理由:竊盜、重傷皆有罪,且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處斷
2、竊盜有罪,重傷無罪
→主文:竊盜
理由:竊盜有罪(不能再寫:「重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竊盜無罪,重傷有罪
→主文:無罪
理由:竊盜無罪(不能再寫:「重傷不另為有罪之諭知」)
4、竊盜、重傷皆無罪
→主文:無罪
理由:竊盜無罪(不能再寫:「重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推 ChrisBear: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說 誰說是實務一貫見解 ... 11/01 13:49
→ ChrisBear:實務上有存在 基本事實同一說 作為認定同一性的標準 11/01 13:50
基礎事實是舊實務....
偶所知的代表字號....
45,287 30,1457
您可以查查8X年 9X年實務是否還繼續用
→ ChrisBear:該二說目前沒有絕對的定論 11/01 13:50
推 ChrisBear:90年之後的最高法院判決還有在用 11/01 18:17
可以請問是哪個?
偶手邊七個判決....全都是採新說....訴之目的侵害行行為...
推 ChrisBear:我現在講義不在手邊 晚點在給你判決字號 11/01 18:23
→ ChrisBear:至少我考試考同一性就是背 基本事實同一說 11/01 18:23
基礎事實同一說就是舊說啊......
這點您認同嗎?
※ 編輯: makelove5566 來自: 109.69.7.146 (11/01 18:44)
推 ChrisBear:95台上1271號判決 就是採基本事實同一說 11/01 22:16
→ ChrisBear:我之前看地院判決 再寫300條的時候直接引用上開判決處理 11/01 22:17
→ ChrisBear:最高法院刑事庭每個都有自己認為的用法 11/01 22:17
→ ChrisBear:我從來不理新舊說 實務那兩說我都會寫 還有德國那套 11/01 22:18
→ ChrisBear:歷史進程說(印象中這樣稱呼) 也是學說有採用 11/01 22:18
→ ChrisBear:以實務二說 考試的時候採一說就可以 11/01 22:19
→ ChrisBear:看個人想寫訴之目的同一說 或是 基本事實通一說 都沒差 11/01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