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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 引述《makelove5566 (56)》之銘言: : : 偶覺得不行.... : : 請參考同一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的標準...目前實務用的 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說... : : 毀損與傷害顯非同一法益.... : : 為保障被告防禦權..... : : 法官只好下無罪判決..... : : 另依241公知告發請檢察官另案起訴毀損.... : : 不行...公訴程序的話....必須要檢察官追加起訴...... : : 依343準用公訴程序.....請自己再另案自訴... : : 不行.... : : 判決無罪確定後....比不起訴更慘..... : : 法律上一罪的案件全部都有既判力保護..... : : 因為被告已經跑過法院...很累囉....所以會把既判力範圍擴大.... : : 傷害毀損是出於同一行為.....因此頂多論想像競合..... : : 就算認為有傷害法官法律見解有誤亂判..... : : 確定後的非常上訴也很麻煩...因非常上訴是不利於被告.... : : 所以實務見解會很限縮你的非上(97,4th決議) : : 要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 : : 本案件如此白吃....涉及的法律問題益亦復為白吃並無加以闡釋必要.... : : 不可能給你非上.....只能在判決確定前趕快另行自訴.... : 十分謝謝m大的精闢講解。我對刑訴300的法官變更罪名才有比較清楚的理解。 : 但我查詢一些觀點(當然,或許不夠權威也說不定),好像刑訴300的變更範圍涉及到 : 怎麼認定起訴與判決屬於同一事實。然後這個事實的區分標準又有三說.... 是低...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就是其中一說.... 偶直接用目前實務採的來解..... : 然後那個資訊的結論是:若法官踐行三項程序,告知被告罪名變更、給予被告充分攻擊防 : 禦機會、變更罪名的舉措並記載於判決書,那麼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就可以最終下判決時 : 不以起訴時的罪名為判決法源,而變更罪名改判。 依上開標準....無法變更起訴法條已如前文所述..... 連一開始的標準都過不了.... 就沒有後面要保障被告的程序要討論..... 否則一開始法益侵害根本差的天差地遠.... 性侵變竊盜.....殺人變偽造文書..... 那被告會嚇到尿褲子...就算告知他罪名變更....他還是會被你嚇屬囉... 覺得你這位法官太有創意囉....無法跟你溝通乾脆放棄防禦權.... : 因此我才設想一下我假設的例子,在當初設定的各種訴訟進展中,會是如何判決。 : 李四故意(但非出於虐待的意圖,所以先不論動保法)踢傷(設定成踢死也無妨)張三的 : 動物。這個事實就是一個固定事實。 : 若遇到白癡兼頑固的自訴人,命(為了賺錢就順從顧客意思)律師以傷害罪去自訴。 :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這個起訴的『踢傷(死)寵物』的事實,法官不能臨時在踐行上述 : 程序(當然,也基於張三終於不頑固,認同法官的變更罪名)後,改依毀損罪來命李四辯 : 護,然後做成毀損罪有罪與否的判決嗎?或者說,我對「起訴事實」的範圍理解錯誤了? : 這是我整個思考出發點,敘述上可能有點凌亂。 : 不知能否請大家指點、批判我是否在法理思考上有哪裡誤解或疏忽之處呢?謝謝大家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36.236.137 ※ 編輯: makelove5566 來自: 175.136.236.137 (11/01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