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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回文,就刑訴法300條的實務見解,我自己整理如下: 第一則: 按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 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謂 事實同一,係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 ,是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是否同一,應以 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非 謂其全部之事實均須一致;苟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 或稍有出入,仍不失為事實同一(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437號判決意旨)。 第二則: 又刑事訴訟之審判,雖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對未經 起訴之事實予以審判,但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非 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換言之,如刑罰權對象之客 觀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起訴事實所述犯罪時、地略有錯誤 ,或犯罪方法、被害法益不同,或所犯罪名有別,法院仍得 予以審判(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 。 以上兩則是我今年無聊看地院針對毒品的判決,該判決直接 引用最高法院兩則判決之認定。 -- ╠═╬══╬═╬═╬═╣ ║ ║ ║ ║╲║╱║ ║ ║ ║ 此時, ╠═╬═╬══╬═╬═╬═╬═╣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06.222
makelove5566:謝謝提供見解....看來偶離開鬼島lag太久囉... 11/01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