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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我直接回文,就刑訴法300條的實務見解,我自己整理如下: : 第一則: : 按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 : 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謂 : 事實同一,係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 : ,是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是否同一,應以 : 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非 : 謂其全部之事實均須一致;苟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 : 或稍有出入,仍不失為事實同一(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 字第3437號判決意旨)。 : 第二則: : 又刑事訴訟之審判,雖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對未經 : 起訴之事實予以審判,但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非 : 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換言之,如刑罰權對象之客 : 觀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起訴事實所述犯罪時、地略有錯誤 : ,或犯罪方法、被害法益不同,或所犯罪名有別,法院仍得 : 予以審判(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 : 。 : 以上兩則是我今年無聊看地院針對毒品的判決,該判決直接 : 引用最高法院兩則判決之認定。 十分感謝Chris大的精闢說明。那麼能否請大家對照一下某個新聞案例呢..? 若依照基本社會事實關係說,那麼被告公然侮辱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的此一事實 ,即使不該當檢方起訴的刑法140,但至少該當309(固然,檢方並未以此條起訴)吧? 基本社會事實:張三公然侮辱了公務員李四。只是看構成要件的多寡,要適用309或140.. 這是發生在高雄捷運,捷運警察強行將並未犯罪的男子帶往派出所,男子反抗打傷警察並 出言罵警察「你們這群垃圾、狗」。 傷害部份,判決書指出依照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以腕力反抗腕力試圖制止侵害)。 出言侮辱部份,判決書指出起訴書所指犯行與刑法140的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而非適用正當防衛--因為反抗時順便罵個幾句,根本是畫蛇添足的無關正當防衛之舉) :因為警員並未依法執行職務。所以135也一樣不該當。 所以一審、二審都判被告無罪。警方很不滿被告竟然無罪。 可是如果就實體法而論。被告該當刑法309無誤。 那麼法官何以不變更法條,下判決被告該當刑法309呢? 可想而知警方很願意讓被告至少該當個輕罪而非全然無罪。所以對於法官如何適用刑訴300 ,雖然我知道各位高手的學理分析脈絡,但有時覺得和看到的部份實務無法全然配合... 一時難以融會貫通,懇請高手不吝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5 ※ 編輯: yiwern 來自: 140.112.4.195 (11/11 07:44)
ikehunting:可能受侮辱人沒有告訴 11/11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