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情願嫁妳為夫)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加重竊盜
時間Mon Nov 14 23:18:06 2011
前一陣子板上曾有一題說到,
甲負責當駭客破壞保全系統,
乙丙丁三人一起去現場實行竊盜,
不過甲後來沒實行。
老師說就學說來講,
甲既然沒到現場,
不管有沒有實行都是320,不構成321。
這裡先當作甲有實行,
我看到93年判例553說:
"......參與同謀之人雖未在場參與實施,然基於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之範圍內,
應對其他共犯之行為負責之法理,仍應成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抱歉這裡真的有可能讓人搞混,
應該說,從強盜、加重強盜的實務看法,同理可證竊盜、加重竊盜。
換句話說,
即是實務見解認為甲不管有沒有到場,
因為到現場去的乙丙丁已經達到結夥三人,所以甲也是321的共同正犯。
那麼又講回來,以下到文末都假設乙丙丁仍然偷竊成功(既遂),
若甲後來是因為反悔或只是因為剛好睡過頭、電腦當機之類非反悔理由而沒照計畫實行,
那麼甲會因為是反悔(但未去阻止)或是因非反悔理由而沒實施,
而有不同罪名嗎?
依照實務未到場也算321的見解,甲反悔或非反悔但未實施罪名各應該是哪個?
我個人是想:
1.反悔但未盡力阻止犯罪行為,不能算是中止犯或準終止犯,
因此跟沒反悔但因意外沒實施都是一樣的。
2.又因為此犯罪行為乃是共同行為,
所以甲不能單獨成立加重竊盜未遂,因此仍是加重竊盜既遂。
又若該竊盜行為整體計畫就是乙丙丁於夜間侵入住宅為之(321加重竊盜的第一項第一款),
那實務當然會跟前例一樣甲也是321,學說是否也跟前例一樣是320?
我個人想法是:
是,因為老師說學說基本的根據是,到場的人萬一被逮可以共同為抵抗,
而三人以上抵抗力量比較會令人生畏,這是要設加重竊盜來處罰的原因。
所以不管是321第一項的哪款變成加重的要件,不到場就最多只構成320。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3.120
推 phantomli:共同正犯中,要特別注意:所有共同正犯,均須就在合同犯 11/15 00:36
→ phantomli:意內,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責。即所謂一人著手,全部著 11/15 00:37
→ phantomli:手,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所以不會有大家說好321,結果 11/15 00:37
→ phantomli:到場才算321,沒到只算320,沒有這種事。 11/15 00:38
推 phantomli:本文的討論條款與該判決的加重條款不同,容易產生混淆。 11/15 00:43
→ phantomli:該判決討論的是「結夥」此一必要共同正犯,即僅論在場之 11/15 00:44
→ phantomli:正犯人數,為其是否加重之判斷。而後面的舉例,僅係就「 11/15 00:45
→ phantomli:共謀共同正犯」之承認與否另為討論。 11/15 00:46
→ ChrisBear:24年4月決議先看清楚 什麼係正共犯在看判決 11/15 03:09
→ ChrisBear:分則結夥人數必須在現場實施犯罪之人+有責任能力 11/15 03:10
→ ChrisBear:實務都沒搞懂直接上學說 基本分都沒有 11/15 03:10
→ ChrisBear:24年7月決議才對 11/15 03:10
※ 編輯: ilgsu 來自: 58.114.103.120 (11/15 03:51)
→ rhchao:......我比較想知道是哪個老師說只要沒到場一定是320 11/15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