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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93台上553號判決(不是判例)的意思了,擷取原文如下: (前面是二審判決提要及上訴人鬼扯的上訴理由,略過~)....................惟 按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結夥三人以上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 或在場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而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準此,如在場共同實施 ,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強盜犯罪行為之人不及三人,縱加上同謀共同正犯後,刑法第 二十八條所稱之共犯已達三人以上,但因在場共同或參與分擔實施強盜行為之人不及 三人,固不成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之共同正犯。惟如在場共同或參與分擔實施強盜 犯罪行為之人已達三人以上,而應成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則參與同謀之人雖未在 場參與實施,然基於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之範圍內,應對其他共犯之行為負責之法理 ,仍應成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黃色部分是關於「現場未達三人」,沒人成立330(結夥之加重強盜),都是328。 現場:甲 乙 (二個人) 總部:A >>都論普通(竊盜、強盜等) 藍色部分是說明「現場已達三人」,就算共謀共同正犯(第四人)沒到,也算入330。 現場:甲乙丙 (三個人) 總部:A >>都論加重(竊盜、強盜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29.10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29.10 (11/15 00:24)
ilgsu:我上文說的,現場有乙丙丁三人,所以甲是加重竊盜共同正犯啊 11/15 00:36
ilgsu:這樣沒有誤會吧? 11/15 00:36
phantomli:恩,我再仔細看了一遍原文,結果是我誤會你誤會了~XD 11/15 00:40
phantomli:這裡先說抱歉,不過就原文的陳述容易發生讀者誤會,所以 11/15 00:40
phantomli:除了道歉之外,我這篇還是先留著,對照原判決比較清楚。 11/15 00:41
ilgsu:謝謝你的回答,那問題大概就剩如果甲後來反悔沒做或未反悔但 11/15 00:42
ilgsu:意外沒做,那甲會發生什麼罪責? 11/15 00:42
phantomli:就你的設題而言,就是看你所採的見解承不承認「共謀共同 11/15 00:48
phantomli:正犯」,如果承認,一樣是加重之共同正犯,如果否認,則 11/15 00:49
phantomli:因未實行構成要件,自難以共同正犯論。個人以為,不是不 11/15 00:53
phantomli:論加重,而是連基礎罪之共同正犯均不成立。因為法感情不 11/15 00:53
phantomli:能接受,所以個人偏好多數學者所採的承認說。 11/15 00:54
ilgsu:嗯嗯,瞭解了!謝謝P大,我的邏輯推論是承認說,我得另外再 11/15 00:58
phantomli:依黃常仁老師的看法,共同正犯不能由「謀議」就成立,主 11/15 00:58
ilgsu:去想想看要怎樣才能不承認了,哈哈 11/15 00:58
phantomli:要是因為違背了「共同實行」這一個構成要件,甚至他認為 11/15 00:59
phantomli:分工合作的「行為分擔」跟「參與謀議」是屬於不同的性質 11/15 01:00
phantomli:,如果你要找支持見解,可以從這邊去著手。(不過應該很 11/15 01:00
phantomli:辛苦,因為多數學說及實務都是承認的~^^) 11/15 01:00
phantomli:其實我個人是覺得,謀劃也是分工的一種,既然可以接受分 11/15 01:05
phantomli:工,何以獨獨排除謀劃?能夠做到只動腦謀劃,而不需動手 11/15 01:06
phantomli:實行,顯見其謀劃之重要性居於樞紐地位,對於實行犯罪為 11/15 01:07
phantomli:不可或缺,在共同犯罪決意內將之作為共同正犯,其實並無 11/15 01:08
phantomli:不可。 11/15 01:08
ilgsu:我也是覺得謀劃乃是分工的一種,像"軍師"一樣。有時謀劃好壞 11/15 01:08
ilgsu:比實行品質的好壞對成敗還更有影響 11/15 01:08
stevegreat08:不是有正犯後正犯嗎?? 11/16 01:09
sneak: 要是因為違背了「共同實 https://muxiv.com 08/12 22:31
sneak: 分工合作的「行為分擔」 https://daxiv.com 09/15 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