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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gsu (情願嫁妳為夫)》之銘言: : 前一陣子板上曾有一題說到, : 甲負責當駭客破壞保全系統, : 乙丙丁三人一起去現場實行竊盜, : 不過甲後來沒實行。 : 老師說就學說來講, : 甲既然沒到現場, : 不管有沒有實行都是320,不構成321。 : 這裡先當作甲有實行, : 我看到93年判例553說: : "......參與同謀之人雖未在場參與實施,然基於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之範圍內, : 應對其他共犯之行為負責之法理,仍應成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 換句話說, : 即是實務見解認為甲不管有沒有到場都也是321的共同正犯。 : 那麼又講回來,以下到文末都假設乙丙丁仍然偷竊成功(既遂), : 若甲後來是因為反悔或只是因為剛好睡過頭、電腦當機之類非反悔理由而沒照計畫實行, : 那麼甲會因為是反悔(但未去阻止)或是因非反悔理由而沒實施, : 而有不同罪名嗎? : 依照實務未到場也算321的見解,甲反悔或非反悔但未實施罪名各應該是哪個? : 我個人是想: : 1.反悔但未盡力阻止犯罪行為,不能算是中止犯或準終止犯, : 因此跟沒反悔但因意外沒實施都是一樣的。 : 2.又因為此犯罪行為乃是共同行為, : 所以甲不能單獨成立加重竊盜未遂,因此仍是加重竊盜既遂。 : 又若該竊盜行為整體計畫就是乙丙丁於夜間侵入住宅為之(321加重竊盜的第一項第一款), : 那實務當然會跟前例一樣甲也是321,學說是否也跟前例一樣是320? : 我個人想法是: : 是,因為老師說學說基本的根據是,到場的人萬一被逮可以共同為抵抗, : 而三人以上抵抗力量比較會令人生畏,這是要設加重竊盜來處罰的原因。 : 所以不管是321第一項的哪款變成加重的要件,不到場就最多只構成320。 解法: 一、討論乙丙丁之320與321,開兩個標題,寫結夥三人之關鍵字,再   順便法條競合論321。 二、甲的部分用24年7月決議,使其成立乙丙丁之321之「正犯」,再   開標討論甲成立共同正犯,28條關鍵字也寫出來,第三個標題在討論   甲反悔行為如何評價,有無成立共犯之脫離或共犯之中止,再用28條   之法效論甲成立321之罪,惟甲放棄犯行可以用57條量刑酌減。 三、寫結論,甲乙丙丁之犯罪為何。 讀刑法先把學說看法丟一旁,把實務運作先搞懂,關鍵字與重要實務見解要 記,等懂如何操作,在去看通說如何處理,這樣寫題目才有一慣性,我刑法 很濫但是我刑法實務見解就整理70個必備實務關鍵字,字號只背常考的, 譬如24年7月決議在處理正犯與共犯之區別,17年1次決議在說什麼係 猥褻之定義等~~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0.125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00.125 (11/15 03:28)
ilgsu:解答兼教答題!感謝~ 11/15 03:48
phantomli:推C大熱心解答兼教答題~ 11/15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