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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民國 81 年 06 月 01 日 座談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專題研究(五)第 257-258 頁 相關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 80.06.29 ) 法律問題:意圖得利與人達成姦淫之合意,於準備姦淫前,為警查獲,是否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問題說明:意圖得利與人達成姦淫之合意,於準備姦淫前,為警查獲,是否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研究意見:甲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淫之行 為,行為人既尚未成姦與該條規定構成要件不符,尚難論以該條款 之處罰。 乙說: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解 釋該法條文應參酌立法目的,姦淫前之準備行為,如猥褻或沐浴等 係姦淫行為之部分行為,應依該條款加以處罰。 座談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座談結論。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80.06.29) -------------------------------------------- 從修法前的實務見解來看應該不會被罰 但我也不能保證現在的執法機關不會變卦就是了...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Rashd:推~ 12/05 10:39
ChrisBear:條文修法....舊條文不處罰買方 這係否適用新法有商榷 12/05 12:09
OAzenO:這契約違反公序良淑 有效嗎? 12/05 15:32
guanquan:從該條文義來看,本來就只處罰既遂。 12/05 22:51
depravity:會怕就等處罰時效過了再告 詐欺時效20年長多了 XDDD 12/06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