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wicc (無趣是我的致命傷)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217條詢問
時間Mon Dec 19 18:51:56 2011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不知道這個法條該如何釋義??
因為其中有一句: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為與有過失。
是否可用在下列假設中:
服務生因為在餐廳裡端盤子摔倒,老闆要求服務生賠償盤子的損失。
可是因為老闆沒有正確指導服務生端盤子的方式與手勢,
且因為地面濕滑沒有保持清潔,而導致摔跤。
請問這樣算不算"被害人不預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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