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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不知道這個法條該如何釋義?? 因為其中有一句: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為與有過失。 是否可用在下列假設中: 服務生因為在餐廳裡端盤子摔倒,老闆要求服務生賠償盤子的損失。 可是因為老闆沒有正確指導服務生端盤子的方式與手勢, 且因為地面濕滑沒有保持清潔,而導致摔跤。 請問這樣算不算"被害人不預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0.4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