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errytai (Terry)》之銘言: : 小弟去逛中午車時遇到一點交易糾紛 : 剛剛爬文了一下才發現小弟好像站不住腳 : 但還是來請教一下 : 依小弟的情形是否可將訂金取回? : 買方於2/11上午於世運汽車簽約購買中古車,該車價金25萬, : 買方以信用卡先支付5萬訂金, : 買方於當日2/11下午向賣方業務提出解除契約,並請求將訂金信用卡刷退, : 賣方業務僅將契約取出要求買方簽名確認作廢,卻不願歸還訂金 : 1. 若雙方已認同契約作廢,則買方不應要求賣方依契約內容將訂金沒入 : 2. 買方於當日便與賣方達成不買車的協議,並未對賣方造成保管費用等損失,亦未影響 : 賣方將車再賣出之生意機會 : 3. 賣方業務簽約時口頭承諾若不買車則可將訂金歸還 : 4. 買方支付訂金已達價金之20%,不合理 : 申訴事由:賣方業務簽約時告知買方若不買車則可將訂金歸還,故買方依賣方業務告知可 : 將訂金歸還的前提下,才簽訂契約 小弟淺見: 1.2.4.這三點都不夠作為討回定金的法律上理由,重點在於3.這一點。 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是法律對於定金歸屬的基本規範,同時也允許交易雙方可以另外約定不同的效果。 若您能證明對方曾經口頭說過3.這一點的內容,我想您應該會贏。 但是...口頭的東西,固然在法律上也是契約的一部份,但實在太難證明了。 法官不在現場,只有版友相信您也沒有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32.38 ※ 編輯: Asiung 來自: 220.138.32.38 (02/12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