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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令落差 盜版陸劇不起訴 中央社 陳亦偉 2012/04/04 17:39:00 台北地檢署偵辦一宗在台販賣盜版中國大陸戲劇光碟案,援引高檢署對兩岸著作權案件 的最新決議,以兩岸在著作權保障的刑事法令上未平等互惠,將盜版大陸影集的被告不 起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方人士指出,過去在台灣被查到販賣盜版大陸戲劇光碟、卡通圖案等案件,當事人通 常被檢察官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並遭法院判刑。但台灣的流行音樂,在大陸百度搜尋 引擎網站,幾無一倖免遭侵權得以免費下載,卻未見大陸方面以刑事案件處理,台北地 檢署這次的作法會引發什麼效應,值得觀察。 代理中國大陸古裝劇「美人心計」的弘恩文化公司日前在網路發現,葉姓男子以每套新 台幣169元的價格販賣盜版的「美人心計」全套DVD,向台北地檢署提出違反著作權的告 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人 民的著作權在台灣遭受侵害,法律救濟權利以台灣人民在大陸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 也就是說,兩岸保障著作權的法令應具備互惠的精神。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地檢署指出,大陸的「著作權法」或「刑法」等,對侵害著作權案件,多限於民事 求償或行政執法(如沒收、罰錢等),與台灣把「著作權法」當做刑法的特別法有很大 差別。 其次,大陸「刑法」第217、218條對違反著作權雖有刑罰規定,但卻必須符合「以營利 為目的」、盜版複製數量達1000片以上,且違法所得需超過人民幣3萬元(約NT.14.5萬 元),還要有「特殊侵害」樣態,才構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刑事犯罪,這與台灣 「著作權法」對只要是擅自重製並侵犯他人著作權,即已構成刑責,有顯著差異。 台北地檢署認為,兩岸法令差異,使台灣人到大陸打侵權刑事官司,比大陸人到台灣打 侵權刑事官司,困難許多,而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規定,著作權訴訟權利應平等互惠 ,葉姓男子的狀況在大陸不構成刑事犯罪,台灣也不需要對他起訴論究刑責。10104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04040042.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