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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53783 新聞日期: 101.07.25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發佈類別: 市府資訊 詳細新聞內容 【新北巿訊】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已是現代人時常利用的交易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消費者在收受商品之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 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 契約。不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別提醒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 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 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 法制局表示,郵購買賣是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網路 購物、電視購物、依雜誌目錄之購物、電話行銷購物等皆屬之,而訪問買賣則是業者未經 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業務員到家中推銷 、或業務員沒有經過消費者之同意,就直接到消費者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推銷。通常消費 者在這類的交易前無法檢視商品,在急迫的時間或在壓力下難以謹慎判斷而買了不合意或 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此類交易行為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天的 猶豫期。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僅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 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了。 該局並強調,業者在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將買賣之條 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消費者,另外依新北市消費者保 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業者除告知上述事項外,還應告知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 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僅以電話或口頭方式向業者表示要解除 契約,事後業者卻不予承認之情形,衍生消費者舉證及解約之困擾。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 者,解除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最好的方式為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表明交易經過及解 除契約之意思,確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業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762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下載連結 下載檔案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 http://www.ntpc.gov.tw/web66/_file/1962/NEWSdownload/1343204164776file.pdf -- Pcman 貼上短網址改成 ppt.cc 教學 http://ppt.cc/V4eY 執行檔 http://ppt.cc/N@1j Pcman / FireFox 股票買賣金額計算 searchplugins http://0rz.tw/P0JkZ Java手機台北捷運票價路線圖 新莊線 http://0rz.tw/tFLYQ 預覽 http://0rz.tw/RvSAQ Java手機新北市河濱腳踏車道導覽圖 http://0rz.tw/qAG4U http://0rz.tw/0m7zm Java手機永和免費公車時刻表http://0rz.tw/uQelt 歡迎張貼預覽圖http://ppt.cc/hDKJ Java手機版大台北地圖http://0rz.tw/Ncu6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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