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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院怎麼打臉: 裁判字號:94年小上字第 115 號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 143-154 頁 要  旨: 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權行使之方式應不限於書面為之,惟若消費者以非 書面方式解除買賣契約,自須由消費者就解除契約意思表示於不變期間內 確實到達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乙節負舉證之責,以達衡平消費者與企業經 營者之權利義務。是故,若消費者以口頭告知解除契約,而該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亦確實到達企業經營者,自不因解除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而認不 發生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否則加諸消費者不必要之負擔,對消費者顯不 公平,更與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相違背。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引述《DeathBook (Anders Behring Breivik)》之銘言: : 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53783 : 新聞日期: 101.07.25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發佈類別: 市府資訊 : 詳細新聞內容 : 【新北巿訊】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已是現代人時常利用的交易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消費者在收受商品之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 : 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 : 契約。不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別提醒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 : 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 : 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 : 法制局表示,郵購買賣是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網路 : 購物、電視購物、依雜誌目錄之購物、電話行銷購物等皆屬之,而訪問買賣則是業者未經 : 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業務員到家中推銷 : 、或業務員沒有經過消費者之同意,就直接到消費者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推銷。通常消費 : 者在這類的交易前無法檢視商品,在急迫的時間或在壓力下難以謹慎判斷而買了不合意或 : 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此類交易行為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天的 : 猶豫期。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僅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 : 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了。 : 該局並強調,業者在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將買賣之條 : 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消費者,另外依新北市消費者保 : 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業者除告知上述事項外,還應告知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 : 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僅以電話或口頭方式向業者表示要解除 : 契約,事後業者卻不予承認之情形,衍生消費者舉證及解約之困擾。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 : 者,解除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最好的方式為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表明交易經過及解 : 除契約之意思,確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業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賴淑青消保官 : 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762 :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下載連結 : 下載檔案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 : http://www.ntpc.gov.tw/web66/_file/1962/NEWSdownload/1343204164776file.pdf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33.199
maniaque:有問題嘛?? 明明新聞就講若沒有書面,可能淪為舉證不易 07/26 18:17
maniaque:你講口頭,誰能證明你有口頭??? ^_^ 07/26 18:17
郵購買賣 企業經營者不提供地址 請問商品怎麼退 怎麼書面通知呢? 我從來沒說口頭喔 非書面一定等於口頭嗎? 判決也寫非書面以外之方式 只要可以舉證就可以 行政函釋可以拘束法院嗎?
phantomli:其實有部分意見認為,書面通知為法定要式要件。這個判決 07/26 18:22
phantomli:顯然不採此說~(有些縣市的消保官認為須書面) 07/26 18:22
mf7841:這年頭的錄音設備很多,手機通話錄音軟體也所在多有,舉證 07/26 18:39
mf7841:不易跟無法舉證有所差別。 然後我記得消保法條文沒有限制一 07/26 18:40
mf7841:定要用書面的樣子,個人較贊同法院見解。 07/26 18:41
depravity:台南地方法院是個有趣的地方 仔細看消保法的解釋函 07/26 20:33
depravity:有一個是行文給台南地方法院的法院要行政機關解釋法律== 07/26 20:33
個人贊同法院看法,從立法目的出發,如果拘泥於書面或退回商品,有時候 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是種負擔,通知的方法很多,只要能舉證就可以解除。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02.191 (07/26 23:08)
phantomli:@mf大: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 07/27 08:45
phantomli: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 07/27 08:46
phantomli:」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07/27 08:46
phantomli: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就因為法文中有這些文字,所以 07/27 08:47
phantomli:法定要式的說法~(個人也是贊同法院見解) 07/27 08:49
mf7841:謝謝phantomli大指教。 07/27 17:18
sindyevil:舉證的出來有確實通知到應該可以解除此要件,不然當初立 07/27 22:48
sindyevil:法目的是為了什麼? 07/27 22:48
sneak: 台南地方法院是個有趣的 https://muxiv.com 08/12 23:02
sneak: 舉證的出來有確實通知到 https://daxiv.com 09/15 06:17
sneak: 舉證的出來有確實通知到 https://muxiv.com 11/07 04:27
sneak: 其實有部分意見認為,書 https://noxiv.com 12/31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