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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此例中對幼童性侵是否違反其意願,非以明示同意為唯一判斷標準 刑法加重強制性交,以藥劑迷姦,該當222一項四款加重強制性侵 被害人不知情飲下迷藥又已經昏迷 是否因為沒說「不要這樣」,就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同樣在六歲幼童,以當時行為人與被害人,實力不對等情形觀之 除非六歲幼童在情誼上與行為人是愛侶,罕見但不能說完全不可能 否則縱使並未明示不同意,仍應審酌雙方交誼情況與現場一切情形 例如以被害人年齡受到突如其來之驚嚇與環境的限制,是否已足以構成強制性交 就像一群獅子匍匐圍住一支小羊,獅子尚未撲向小羊前,小羊不逃也沒喊叫 可否當然認定小羊是同意被獅子吃掉?而未違反其意願? 小羊只會原地發抖,所以就是沒有明確表達不要,沒有明確表達不要,就等於要? 這種推論與結論是非常不合乎國民情感的 → phantomli:要用有「違反其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就要檢方就此要件 09/16 10:10 → phantomli:負實質舉證之責,不然就只能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法理, 09/16 10:11 → phantomli:用不需要此要件的227 。至於所謂違反其意願,個人是認為 09/16 10:13 → phantomli:只要被害人明確表達「不要這樣」就可以了,至於是否認知 09/16 10:14 → phantomli:其為性行為,及性行為之意涵為何非法定要件,法益之保護 09/16 10:15 → phantomli:不以被害人正確認知法益存在為必要。來文所設事實條件( 09/16 10:16 → phantomli:確定違反其意願),與印象中報載該個案內容似有出入,所 09/16 10:16 → phantomli:以結論與該個案判決結果不太一樣~ (一點意見供參) 09/16 10:18 -- 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36.54 ※ 編輯: highlander 來自: 1.160.36.54 (09/16 10:58)
phantomli:我原文推文中所謂的「不要這樣」是相對於原文區分「自由 09/16 10:57
phantomli:法益」與「性自主法益」之拒絕而言。並無所謂「沒有明確 09/16 10:58
phantomli:表達不要,就等於要」這種論點~ 09/16 10:59
highlander:只有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 09/16 11:00
highlander:介於不要和要中間是....? 09/16 11:00
highlander:法院判決均為221+222或227二擇一,沒法官敢判這是無罪 09/16 11:04
sindyevil:未滿十六歲沒有性自主能力 09/16 13:44
sindyevil:用二二一還要證明是否違反意願,舉證責任難處哩,所以才改 09/16 13:44
sindyevil:二二七,不然刑度幹嘛設定相當? 09/16 13:44
sindyevil:如果刪掉違反意願要件,以後性行為或愛撫情是否都要立書 09/16 13:46
sindyevil:面或錄音存證?如果真的有心,強暴行為前或後是否叫被害人 09/16 13:47
sindyevil:畫押表明未違反意願? 09/16 13:47
Aswind:若行為人對性意涵有所認識 且清醒時不會願意跟行為人性交 09/17 01:18
Aswind:則若以藥劑使之昏迷 仍屬違反其意願... 09/17 01:18
sneak: 法益」與「性自主法益」 https://muxiv.com 08/12 23:08
sneak: //muxiv.com https://daxiv.com 09/15 06:22
sneak: 介於不要和要中間是.. https://daxiv.com 11/07 04:38
sneak: 二二七,不然刑度幹嘛設 http://yofuk.com 12/31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