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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 (先附上條文~)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公布日期】99.06.14 【公布機關】內政部 第15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設立外,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三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七處、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八處、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二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前項各款之處、局,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業務性 ^^^^^^^^^^^^^^^^^^^^^^^^^^^^^^^^^^^^^^^^^^^ 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 想請教大家的是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 ^^^^^^^^^^^^^^^^^^^^^^^^^^^^^^^^^^^^^^^^^^^ 問題1. 換言之,是不是只要是屬於縣(市)政府<ex.嘉義縣(市)政府>,其成立"所屬一級機關"( 也就是府外局)不能超過七個? 問題2. 假如是,那麼第十五條之第二項規定一~七<不得超過十三處、局~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這上下的用意為何~? 這條該如何看才能夠看的懂呢? 有誰能夠幫忙舉個例子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1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