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hrisBear (熊.麻吉)》之銘言: : ※ 引述《R176B2C2 (無所不在)》之銘言: : : 假設有一個車主為了防止車子被偷而設計了一些陷阱 : : 現在有個小偷因為偷他的車(偷車的動作過過程很明確)而被陷阱弄到受重傷or身亡 : : 試問這個車主是否有罪責呢 :           ^^^^ :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 1174 號 刑事判例 :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 要  旨: : 查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 : 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 : 正當防衛之可言。 : 構成要件成立,無阻卻違法性事由,行為具備不法性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 成立犯罪 本案至多用57量刑酌減 25年上字第1238號判例:『上訴人於房門外安設皮線銅絲,直達大門外之門框旁,通以電 流為防盜之具,適有某甲寄宿其家,於夜間啟門小解,誤觸電絲,登時身死,此種設備, 既足以危及生命,乃對於寄宿之外客,並不明白指示,致肇禍端,其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 罪責,殊無可辭。惟上訴人於門外安設電線,係供防盜之用,縱有時構成防衛過當之殺人 行為,但其防禦之盜賊,尚未因而觸電,即防衛過當問題並不發生,自不另成犯罪。』 車主所為使法益陷入具體危殆化之時點 應為某人觸發或即將觸發陷阱後陷阱發動前未使陷阱無力化之不作為 此時必有某人接近甚至觸及車輛之行為 該行為若為竊盜行為或其他法益侵害行為自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絕非十九年判例所指「未來」之侵害行為 該判例通常之例為旅店主人聽聞入夜後房客將洗劫旅店,而事先下藥綑綁房客等例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31.32
ChrisBear:okok 我在研究研究 11/10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