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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大家關於現行繼承制的問題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是否表示目前繼承制為限定繼承? <案例> 祖父於民國89年去世,遺留2筆土地及農會900萬貸款,由父親及2位姑姑繼承, 但因無力償還,土地由農會拍賣,剩餘約78萬貸款未償,父親於民國102年8月去世 那父親配偶及子女是否需繼承? 因父親名下已無財產,僅有債務,如果繼承人不去辦理拋棄繼承, 是否直接以限定繼承為之? 如果是,那依民法1148條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那因繼承人所繼承財產為0,所繼承債務即無須償還。 是這樣嗎? 不好意思,因為之前問過民代,其主張因已為限定繼承,故無需再做任何法律行為。 今天去虎尾法輔會諮詢,律師說要拋棄繼承。 實在是因為2個地方說法不一樣,所以想尋求第3方說法。 懇請知曉的能者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6.134
maniaque:限定繼承要報財產清冊吧,而限定繼承可以把風險鎖在順位 08/06 19:44
maniaque:拋棄的話,則要把四順位全部通知跟全數辦理拋棄.... 08/06 19:44
maniaque:但拋棄就不用開遺產清冊,就單純的【我不要了】.... 08/06 19:45
wer024365:tomaniaque,感覺是辦拋棄繼承比較單純,但因為要走程序 08/06 19:48
wer024365:比較複雜,若以現行的限定繼承繼承之,是否都不用處理? 08/06 19:50
wer024365:因為沒有遺產,所以繼承之債務也不用清償? 08/06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