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er024365:感謝! 08/06 22:06
※ 引述《wer024365 ()》之銘言:
: 大家好..
: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大家關於現行繼承制的問題
: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這是否表示目前繼承制為限定繼承?
: <案例>
: 祖父於民國89年去世,遺留2筆土地及農會900萬貸款,由父親及2位姑姑繼承,
: 但因無力償還,土地由農會拍賣,剩餘約78萬貸款未償,父親於民國102年8月去世
: 那父親配偶及子女是否需繼承?
: 因父親名下已無財產,僅有債務,如果繼承人不去辦理拋棄繼承,
: 是否直接以限定繼承為之?
: 如果是,那依民法1148條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那因繼承人所繼承財產為0,所繼承債務即無須償還。
: 是這樣嗎?
: 不好意思,因為之前問過民代,其主張因已為限定繼承,故無需再做任何法律行為。
: 今天去虎尾法輔會諮詢,律師說要拋棄繼承。
: 實在是因為2個地方說法不一樣,所以想尋求第3方說法。
: 懇請知曉的能者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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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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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243.181.3
兩邊說法都沒錯
現在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
類似舊法限定繼承 但是辦理繼承模式有兩種
第一種自己辦 如果有應清償而未清償債務 依繼承債務比例清償
第二種走法院 最安全也最保險
如果都確定沒有任何可繼承債務 就全部走拋棄繼承
記得要通知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