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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說法都沒錯 現在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 類似舊法限定繼承 但是辦理繼承模式有兩種 第一種自己辦 如果有應清償而未清償債務 依繼承債務比例清償 第二種走法院 最安全也最保險 如果都確定沒有任何可繼承債務 就全部走拋棄繼承 記得要通知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 ※ 引述《wer024365 ()》之銘言: : 大家好.. :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大家關於現行繼承制的問題 :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這是否表示目前繼承制為限定繼承? : <案例> : 祖父於民國89年去世,遺留2筆土地及農會900萬貸款,由父親及2位姑姑繼承, : 但因無力償還,土地由農會拍賣,剩餘約78萬貸款未償,父親於民國102年8月去世 : 那父親配偶及子女是否需繼承? : 因父親名下已無財產,僅有債務,如果繼承人不去辦理拋棄繼承, : 是否直接以限定繼承為之? : 如果是,那依民法1148條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那因繼承人所繼承財產為0,所繼承債務即無須償還。 : 是這樣嗎? : 不好意思,因為之前問過民代,其主張因已為限定繼承,故無需再做任何法律行為。 : 今天去虎尾法輔會諮詢,律師說要拋棄繼承。 : 實在是因為2個地方說法不一樣,所以想尋求第3方說法。 : 懇請知曉的能者解惑,感謝!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243.181.3
wer024365:感謝! 08/06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