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hmidtAsman:這篇的立論基礎沒錯,不過有個額外的核心問題是: 09/14 05:18
→ SchmidtAsman:應具有中立性的國會議長,是否得由不分區立委擔任?? 09/14 05:19
→ SchmidtAsman:若可,那麼政黨在此對其黨籍撤銷是否應受到一定限制? 09/14 05:21
推 scott2009:法律或解釋應隨時代演變而有更進一步的補充 09/14 06:48
→ scott2009:每一任總統都想把手伸進去國會,但從未如此粗造野蠻 09/14 06:49
→ scott2009:在此之前有看過行政院不鳥國會被認為是藐視國會的 09/14 06:50
→ scott2009:還從未看過行政院長公然指立法院長不適任 09/14 06:51
推 jay111101:議長給不分區或區域立委當沒差巴~~就算區域立委當議長 09/14 11:55
→ jay111101:也會因為違背民意被罷免調而失去議長的地位 09/14 11:55
推 jay111101:而且立法院長要求地位保障是因為必須中立也很奇怪 09/14 11:58
→ jay111101:議長中立是針對議會規則,又不是向法官一樣對個案表示 09/14 12:00
→ jay111101:中立,當票數一樣時院長還是要選邊站,又怎麼能完全中立 09/14 12:01
→ jay111101:今天有人認為憲政體制被破壞是因為馬有總統的身分 09/14 12:02
→ jay111101:所以問題點在於總統是否應該兼任黨主席才對 09/14 12:02
→ AndrewPublic:光這一點(資格問題)確實沒有爭議空間。不過今天文書 09/14 14:48
→ AndrewPublic:跑過中選會和立院,使人失去服公職資格,就是行政處分 09/14 14:48
→ AndrewPublic:行政處分有相關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守,林嘉誠也中選會也 09/14 14:49
→ AndrewPublic:未必遵守,至少要有當是人最後陳述權利(有這樣程序的 09/14 14:50
→ AndrewPublic:話,林可在陳述時請中選會考量撤銷黨籍是否走完黨內程 09/14 14:50
→ AndrewPublic:序)。中選會沒有這樣守法的態度,王急速尋求法院救濟 09/14 14:51
→ AndrewPublic:並無不妥,於法亦合。 09/14 14:51
→ saltlake:這個立論有其道理 但過於減輕實際選民決策的角度 09/14 20:13
→ saltlake:選民投票給黨的時候難謂全未考量該黨目前主導派系乃至 09/14 20:14
→ saltlake:推出的不分區代表人選 即使假設選民相信某黨不分區代表 09/14 20:15
→ saltlake:全無個人意志而純為黨的投票機器 亦不過將問題轉至 09/14 20:16
→ saltlake:該黨當權派系者何之抉擇 硬要說選民只選黨而不看目前 09/14 20:16
→ saltlake:主導黨意的派系者成分 難謂符合實際 09/14 20:17
→ saltlake:一個假想的刺激例子 國民黨與民進黨同意互換黨名 原來選 09/14 20:20
→ saltlake:國民黨的選民會繼續選前民進黨員組成的新國民黨嗎? 09/14 20:20
→ saltlake:或者躺民進黨黨魁棄黨改加入國民黨並成國民黨揆 09/14 20:21
→ saltlake:原來支持國民黨的選民還會繼續支持國民黨嗎? 09/14 20:22
→ saltlake:法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沒錯 可理性人會不考慮法人組成 09/14 20:22
→ saltlake:的自然人成分而純因法人名稱做決策? 09/14 20:23
推 SchmidtAsman:中選會發給立法院的書函是行政處分嗎?相對人是誰呢? 09/14 21:16
→ SchmidtAsman:立法論上議長中立與身分保障後篇板友有提及,不贅述 09/14 21:17
→ bl74040406:似乎有某大律師認為中選會所為確認處分 但是推論出的結 09/15 01:24
→ bl74040406:果在此個案中反而對王先生非常不利 只是我還是不太能理 09/15 01:24
→ bl74040406:解該位大律師定性為確認處分的推論過程 09/15 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