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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都對啊 土地法34之1的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但是原本共有人想告還是可以告啊 只是等著輸而已 您當初買受土地時 應該要付給原告的價金有沒有付款 也有可能這土地利益太高 所以跳出來告 我自己就碰過比這個還扯的案子 結果摸一下才知道對方是建商要搶地 法官只是依據原被告雙方的主張適用法律作判決 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 就算原告告的無理由也一樣 ※ 引述《itri3185 (竹夢)》之銘言: : 就我的了解, : 就算原共有人沒有通知到(事實上是有通知共有人, : 而且當初是因為出價出不到所以才被我們買到) : 這優先購買權僅屬於債權性質,所以完全不能影響出賣土地的結果。 : 況且就法來講的話,優先購買權也不是他有他就有 : 首先 優先購買權僅有十天之意思表示,超過就沒有 : 再者 優先購買權必須以買賣條件作為優先購買權之意思表示 : 最後 土地已經過戶 現在之共有人向之前共有人表示優先購買權 : 對象就錯了。 : 我的眉頭也一皺,如果原先共有人願意出到我買的這個價格,那當然就會賣給他了, : 現在土地都已經過戶,才回頭來講要優先購買?根本他就已經喪失優先購買權了。 : 更不用提說要塗銷土地登記了。 : ※ 引述《GuitarOcean (吉他海)》之銘言: : : 小弟非法律人士,僅就從事土地開發相關行業的實務經驗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 : 我沒看過法律條文內容本身是怎麼寫的,只有實務上口耳相傳, : : 你這整件事情,我眉頭一皺,很客觀的來看,應該是卡在一個爭點, : : 就是 => 賣給你土地的那個賣方,也就是共有人之一, : : 他沒有"通知所有共有人說他要賣外人土地", : : 因此其他共有人的確有權利跳出來主張他沒有被通知到, : : 所以他的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結案。 : : ps: 實務上,土地開發這種程序上的眉角很多,處理共有持分地是非常複雜的。 -- (嘶)╭*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長球路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52.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