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tri3185 (竹夢)》之銘言:
: 就我的了解,
: 就算原共有人沒有通知到(事實上是有通知共有人,
: 而且當初是因為出價出不到所以才被我們買到)
: 這優先購買權僅屬於債權性質,所以完全不能影響出賣土地的結果。
: 況且就法來講的話,優先購買權也不是他有他就有
: 首先 優先購買權僅有十天之意思表示,超過就沒有
: 再者 優先購買權必須以買賣條件作為優先購買權之意思表示
: 最後 土地已經過戶 現在之共有人向之前共有人表示優先購買權
: 對象就錯了。
: 我的眉頭也一皺,如果原先共有人願意出到我買的這個價格,那當然就會賣給他了,
: 現在土地都已經過戶,才回頭來講要優先購買?根本他就已經喪失優先購買權了。
: 更不用提說要塗銷土地登記了。
: ※ 引述《GuitarOcean (吉他海)》之銘言:
: : 小弟非法律人士,僅就從事土地開發相關行業的實務經驗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 : 我沒看過法律條文內容本身是怎麼寫的,只有實務上口耳相傳,
: : 你這整件事情,我眉頭一皺,很客觀的來看,應該是卡在一個爭點,
: : 就是 => 賣給你土地的那個賣方,也就是共有人之一,
: : 他沒有"通知所有共有人說他要賣外人土地",
: : 因此其他共有人的確有權利跳出來主張他沒有被通知到,
: : 所以他的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結案。
: : ps: 實務上,土地開發這種程序上的眉角很多,處理共有持分地是非常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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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嘶)╭*★◤ ● ▂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 皿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 ◤◥ 最快球速:14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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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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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52.18.19
您說的都對啊 土地法34之1的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但是原本共有人想告還是可以告啊 只是等著輸而已
您當初買受土地時 應該要付給原告的價金有沒有付款
也有可能這土地利益太高 所以跳出來告
我自己就碰過比這個還扯的案子 結果摸一下才知道對方是建商要搶地
法官只是依據原被告雙方的主張適用法律作判決
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 就算原告告的無理由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