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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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我獲得緩刑的機會
時間Tue Feb 4 17:14:38 2014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民國102年修正後的刑法第185條之4已經將刑責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了,因此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無法易科罰金
了。
自己所查到修法前的一些判決,十之八九會判緩刑,但前提是要與對
方和解。
開庭時趕快把和解書拿給法官看,並且請求認罪協商,那緩刑機率就
更大了。
其實當時在檢察官那邊就要承認,看能不能緩起訴了,這可是關係著
未來你會不會有刑事紀錄的問題啊!(如果未來法官判緩刑,而緩刑沒被
撤銷的話,是不會留下刑事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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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判決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
○○○枝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一百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五場次,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訴字第32號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111.249.244.55 (02/04 17:24)
推 JET520520:謝謝你的回覆,我後來上司法院查判決案例發現關鍵是無前 02/05 12:22
→ JET520520:科,有和解書,有悔意,具備上述條件的案例都是判緩刑, 02/05 12:25
→ JET520520:謝謝你的熱心解答 02/05 12:25
建議原PO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的協商程序」(就是所謂的
認罪協商)。
刑事訴訟法條文為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111.249.214.65 (02/05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