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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民國102年修正後的刑法第185條之4已經將刑責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了,因此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無法易科罰金 了。 自己所查到修法前的一些判決,十之八九會判緩刑,但前提是要與對 方和解。 開庭時趕快把和解書拿給法官看,並且請求認罪協商,那緩刑機率就 更大了。 其實當時在檢察官那邊就要承認,看能不能緩起訴了,這可是關係著 未來你會不會有刑事紀錄的問題啊!(如果未來法官判緩刑,而緩刑沒被 撤銷的話,是不會留下刑事紀錄的。) -- 幾個判決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 ○○○枝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一百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五場次,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訴字第32號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111.249.244.55 (02/04 17:24)
JET520520:謝謝你的回覆,我後來上司法院查判決案例發現關鍵是無前 02/05 12:22
JET520520:科,有和解書,有悔意,具備上述條件的案例都是判緩刑, 02/05 12:25
JET520520:謝謝你的熱心解答 02/05 12:25
建議原PO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的協商程序」(就是所謂的 認罪協商)。 刑事訴訟法條文為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111.249.214.65 (02/05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