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iwilly (腫哲)》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IybWrBC ]
: 作者: saiwilly (腫哲) 看板: ask
: 標題: [請問] 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 時間: Wed Feb 5 23:26:42 2014
: 請問各位鄉民
: 假如我要辦一個活動
: 我請表演者來表演
: 表演者自拍相片(拍自己) 但是沒標註說是在哪裡或是什麼活動的話
: 我是不是可以告他?
: 因為表演者是我請來的 所以歸我所有算是買斷
: 以上是朋友的論點
: 而我的論點是認為 我拍我自己關你們什麼事 我PO不PO在什麼活動時間場合 你要拿我怎樣
: 請強者可以跟我說一下嗎
: 感恩
你不是"買斷"他的表演,如果是"買斷",那麼他的表演只能對你而言,以後不能用同樣的
表演在其它的場合。
例如你找葉啟田來演唱《愛拼才會贏》,你如果主張是"買斷",那麼葉啟田到其它場所唱
《愛拼才會贏》,就是違法的,同理,若其它人在其它場所演唱《愛拼才會贏》這也是違
法的,因此基本上,買斷一詞在著作權法裡鮮少出現,那於法無據。
何解呢?
我認為比較像是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平行委託的關係,在無任何額外約定的情況下,你身
為出資人,並不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這兩項權利在著作人身上,而不在出資人身上
,因此你身為出資人只有利用該著作,等於說只限於這場演出,包括日後是否出版DVD都
必需獲得著作人同意。
買斷一詞其實是不大正確的,你只是僱用他演出,但演出內容仍屬於他的智財權,包括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不會因為你主張"買斷",對方就連人格權都喪失了,又不是人
口販賣。
退一步說,你讓公司雇用,著作權法還保障員工在工作期間所創作的著作人格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5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