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aine1991:有沒有拋棄優先承買權的可能? 03/27 17:06
※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7:24)
推 cute101037:初步認定,單存以法律考試來看的話:我認為事前拋棄法律 03/27 17:43
→ cute101037:e規定的權利是不成立的,比如我拋棄告訴的權利 03/27 17:43
→ cute101037:或是立法委員常常騙老百姓的:我拋棄言論免責權 案例 03/27 17:44
→ cute101037:不過 民事最高指導原則是 誠信 非如刑事涉及較高的公益 03/27 17:44
→ cute101037:所以寫到最後我認為 甲1 無優先承買權 甲2當初都已約定 03/27 17:45
→ cute101037:要賣了,口頭如對價金也談好根本也要負履約責任,遑論 03/27 17:46
→ cute101037:優先承買權,他本身就付有出賣人的義務。除非當初只說 03/27 17:46
→ cute101037:想賣 沒有將契約成立中價金這必要之點確定下來,乙對丁 03/27 17:47
→ cute101037:才是契約不成立,可主張優先承買。 03/27 17:48
→ cute101037:但是這樣的案子,最後想必也是看法官的心證了 03/27 17:49
→ cute101037:至於啥沒提到B地C地要一起賣,屬於當事人心理動機層面 03/27 17:53
→ cute101037:應該非法律之重要爭點 03/27 17:53
→ cute101037:另外我覺得這存證信函反為狗尾續貂畫蛇添足之行為 03/27 17:54
→ cute101037:你寄存正信函給他啟不表示 默示 對方仍有選擇之權力 03/27 17:55
→ cute101037:對方也在時效內主張優先承買.....那就反將自己一君 03/27 17:56
→ cute101037:法庭上我就不會自己說有存證信函一事,只主張對方已明 03/27 17:56
→ cute101037:白表示不願意優先承買.... 03/27 17:57
→ cute101037:反之我是甲1 就主張顯然其他共有人並未認定自己不願購 03/27 17:58
→ cute101037:買,所以才寄存證信函來確認自己真正的心意,而自己也 03/27 17:58
→ cute101037:表示願意優先承買,固有優先承買之權。 03/27 17:59
→ cute101037:當甲1 如是主張,其他共有人只能主張,這存證信函非 03/27 17:59
→ cute101037:不知甲不願意優先購買的真意,而是作為留存的證據罷了 03/27 18:00
→ cute101037:所有人都可以作證甲不願意購買該地... 03/27 18:01
→ cute101037:不過阿 甲3-11似乎也沒把跟自己無關的事覽上身的道理 03/27 18:01
→ cute101037:無論是誰買都拿到錢分爽爽 03/27 18:02
這不是考題XD
我有看到判決認為 優先承買權可以預先拋棄
所以才會有這個想法
畢竟甲1原先說自己不會承買
而且那塊地其實已經待售很多年了,是否可以證明甲1其實有出賣意思?
另外甲2的部份
因為他還沒有簽約,所以其他人商量要他出來共同承買
不知道這部份可以做如何主張?
我知道這樣違反他先前訂立的買賣契約
所以照你的意思,這條路是不可行的?
然後甲3~11是有非賣掉A地不可的壓力
除了不想負賠償金外
他們還不想保持原狀
因為A地上有B地所有人的建築
B地上有A地所有人建築 (還有跨界建築的情形)
所以當初甲1~11是說好跟鄰地所有人整合
再把對方土地上的自己建築拆掉
如果甲1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造成袋地情形外
還會使在A地上的B屋不能拆
在B地上的A屋不能拆的情形
所以我覺得
甲1這樣做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是權力濫用
※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8:10)
推 cute101037:實際的判決 主張誠信原則開始就很難了,法官都喜歡法條 03/27 18:15
→ cute101037:權利濫用更是誠信原則中最難成立的一種態樣 03/27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