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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有11人共有 甲1、甲2 ~ 甲11 其中十人(甲2~甲11)約定將A地出賣,並且與B地所有人乙、C地所有人丙共同出賣予買受 人丁。 A地共有人發存證信函(102.12.24)詢問甲1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存證信函中僅提及A地出賣,未提及 連同B、C地一同出賣之事實。 又因為甲1先前於電話中,知悉有B、C地一同出賣事實,惟其先前表示不會行使優先承買 權,又甲1於收到存證信函7日後(103.1.3),突然主張說要承買,且僅承買A地部分。 惟B地、C地所有人與A地其他共有人,已與買受人丁簽約並付款。 (剩甲2尚未簽約) 現甲1起訴請求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 *A地如果單獨移轉給甲1,將成為袋地。 問: 1.甲1行使優先承買違反誠信原則 2.尚未簽約的甲2可否主張優先承買A地 (但存證信函是寄給甲1跟甲2) 3.有無其他可解決辦法 覺得甲1這樣有違反誠信原則,但存證信函的書面只有提到A地要出賣, 所以看起來甲1可以只主張購買A地,而且要證明甲1知悉B、C地連同共買,有點困難。 有人覺得可以由甲2也可以主張共同承買 其他和解的途徑也在討論,現在只是假設甲1不願意接受和解條件(已起訴)。 然後買受人丁不願意解除契約,丁主張解除契約要負賠償責任, 所以也無法解除契約,再跟甲1說不存在一個買賣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12.10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395909988.A.59C.html ※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6:53)
elaine1991:有沒有拋棄優先承買權的可能? 03/27 17:06
※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7:24)
cute101037:初步認定,單存以法律考試來看的話:我認為事前拋棄法律 03/27 17:43
cute101037:e規定的權利是不成立的,比如我拋棄告訴的權利 03/27 17:43
cute101037:或是立法委員常常騙老百姓的:我拋棄言論免責權 案例 03/27 17:44
cute101037:不過 民事最高指導原則是 誠信 非如刑事涉及較高的公益 03/27 17:44
cute101037:所以寫到最後我認為 甲1 無優先承買權 甲2當初都已約定 03/27 17:45
cute101037:要賣了,口頭如對價金也談好根本也要負履約責任,遑論 03/27 17:46
cute101037:優先承買權,他本身就付有出賣人的義務。除非當初只說 03/27 17:46
cute101037:想賣 沒有將契約成立中價金這必要之點確定下來,乙對丁 03/27 17:47
cute101037:才是契約不成立,可主張優先承買。 03/27 17:48
cute101037:但是這樣的案子,最後想必也是看法官的心證了 03/27 17:49
cute101037:至於啥沒提到B地C地要一起賣,屬於當事人心理動機層面 03/27 17:53
cute101037:應該非法律之重要爭點 03/27 17:53
cute101037:另外我覺得這存證信函反為狗尾續貂畫蛇添足之行為 03/27 17:54
cute101037:你寄存正信函給他啟不表示 默示 對方仍有選擇之權力 03/27 17:55
cute101037:對方也在時效內主張優先承買.....那就反將自己一君 03/27 17:56
cute101037:法庭上我就不會自己說有存證信函一事,只主張對方已明 03/27 17:56
cute101037:白表示不願意優先承買.... 03/27 17:57
cute101037:反之我是甲1 就主張顯然其他共有人並未認定自己不願購 03/27 17:58
cute101037:買,所以才寄存證信函來確認自己真正的心意,而自己也 03/27 17:58
cute101037:表示願意優先承買,固有優先承買之權。 03/27 17:59
cute101037:當甲1 如是主張,其他共有人只能主張,這存證信函非 03/27 17:59
cute101037:不知甲不願意優先購買的真意,而是作為留存的證據罷了 03/27 18:00
cute101037:所有人都可以作證甲不願意購買該地... 03/27 18:01
cute101037:不過阿 甲3-11似乎也沒把跟自己無關的事覽上身的道理 03/27 18:01
cute101037:無論是誰買都拿到錢分爽爽 03/27 18:02
這不是考題XD 我有看到判決認為 優先承買權可以預先拋棄 所以才會有這個想法 畢竟甲1原先說自己不會承買 而且那塊地其實已經待售很多年了,是否可以證明甲1其實有出賣意思? 另外甲2的部份 因為他還沒有簽約,所以其他人商量要他出來共同承買 不知道這部份可以做如何主張? 我知道這樣違反他先前訂立的買賣契約 所以照你的意思,這條路是不可行的? 然後甲3~11是有非賣掉A地不可的壓力 除了不想負賠償金外 他們還不想保持原狀 因為A地上有B地所有人的建築 B地上有A地所有人建築 (還有跨界建築的情形) 所以當初甲1~11是說好跟鄰地所有人整合 再把對方土地上的自己建築拆掉 如果甲1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造成袋地情形外 還會使在A地上的B屋不能拆 在B地上的A屋不能拆的情形 所以我覺得 甲1這樣做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是權力濫用 ※ 編輯: elaine1991 來自: 114.32.212.108 (03/27 18:10)
cute101037:實際的判決 主張誠信原則開始就很難了,法官都喜歡法條 03/27 18:15
cute101037:權利濫用更是誠信原則中最難成立的一種態樣 03/27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