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ravity:你確定你對教唆的定易理解無誤?? 05/24 10:57
→ depravity:題目是自定還是老師出的 讓我想到某次參觀某歷史博物館 05/24 11:04
→ depravity:一個家長拿著國小小孩的暑假作業 問解說員 05/24 11:04
→ depravity:解說員表示:這太難了我也不會我們解說的要求都沒這麼高 05/24 11:06
→ depravity:另外要寫作業 妳知道政府免費公告的判決判放哪嗎? 05/24 11:08
→ depravity:怎麼使用嗎?? 05/24 11:08
推 babylina:第一個案子我算略懂,畢竟算是刑訴實務學說上的老哽爭點 05/24 13:02
→ babylina:問題在於,這種問題通常"網路"與否並不重要 05/24 13:02
→ babylina:因為關鍵處在於警察釣魚取證的合法性 與網路使用與否無關 05/24 13:02
→ babylina:如果你拿這個案子深入討論那鐵定會偏掉 05/24 13:03
→ babylina:第二個案子......我不記得刑法有處罰介紹自殺 05/24 13:05
→ babylina:如果你說的是刑法第275條,那必須行為人針對特定個人才算 05/24 13:06
→ babylina:拿292條討論可能比較貼切,這條也是條文用語很微妙的... 05/24 13:07
→ babylina:喔因為自殺本身不成罪,所以第二個案子也不會成立153 (1) 05/24 13:08
→ babylina:你們的重點應該是153(1),故第二個案子也不太契合 05/24 13:09
→ babylina:上一行多打一個(1) 05/24 13:10
→ babylina:反正就...先拿刑法第153條當關鍵字去查看看吧 05/24 13:12
→ babylina:這條也常被批評是訂的很莫名奇妙的法律 05/24 13:12
→ babylina:因為認定過於恣意的話將可能架空教唆犯的相關規定 05/2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