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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我該直接提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65.2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6215616.A.DCE.html
aa182201:要是我會選擇先要獎金一>後面再去檢舉他要資遣費 07/25 00:17
aa182201:獎金跟薪水畢竟不一樣 可給可不可就是了... 07/25 00:17
iscu:有的獎金就是薪水的一部分 並非可給可不給 07/25 00:21
wmh1109:我的獎金就是我每個月的工資,這樣可以要求公司給付嗎? 07/25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