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y5566 (專業的酸民)
看板LAW
標題[問題] FB上用訊息賣演唱會門票 前一天說不買
時間Fri Aug 22 00:56:03 2014
因為明天有一場演唱會
我有多兩張票,於是上FB找買家買
本來說好要跟我買,當天面交
因此就沒有再去找其他買家(好幾天前就說好了)
結果前一天晚上10點(也就是今天晚上)
才跟我說她因為有比較後面的票
所以才想換買更前面,但他後面的票賣不出去
所以也不跟我買了(這個理由之前也完全沒說過)
#@$@#%$#%$#.......
現在這種時候要我怎麼找人來買呀
即然是用FB訊息達成雙方合意且相對
買賣契約自然就已經形成了
這樣說不買就不買,我是否可以告她債務不履行
要她履行契約呢?畢竟演唱會門票,是過了演唱會就沒價值
是有時效性的商品
另外一點,她爸爸剛剛打來跟我說
我不能跟她計較,因為她只是一位12歲的小女生
但是FB的大頭貼她是放一張很成熟的照片,她也沒表明她才12歲
很多案件不也是這樣嗎?看不出未成年但援交不構成姦淫幼女罪
這個部分應該也是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吧
最後,如果我真的告她(或她爸)
在以原就被的情況我需要往反台北到中壢
是否交通費也可一併向他要求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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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尊重,愛會走掉。
沒有在乎,愛會無聊。
沒有誠實,愛會不爽。
沒有信任,愛會不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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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ly5566 (211.74.113.116), 08/22/2014 00:57:31
→ kery1120: 演唱會門票應非日常生活所須..如果對方沒騙你他成年的話 08/22 08:53
→ kery1120: 父母不同意未成年子女的契約行為~該契約確實會無效 08/22 08:53
→ depravity: 要使用網路則因無法辨識身分而承受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 08/22 13:57
→ depravity: 妳使用網路之前就已經知道你無法辨識對方和性交易不同 08/22 13:58
→ depravity: 若你使用網路前的認知是你可以知道對方身份那判斷錯誤 08/22 13:58
→ depravity: 當然還是自己的責任 08/22 13:58
→ yyyyssss: 這我一看就知道告不成了,且不符合法律效益 08/25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