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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某A若在網路發文公開誹謗某B 但已超過六個月追溯期 請問某B還可以對某A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嗎? 不然那文章就會永遠在網路世界無法消除,永久造成B的名譽損害 請先進幫忙回答,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3.20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4476731.A.634.html
niceshotse: 六個月是B知悉起才開始算...不是發文日起算 10/28 14:26
niceshotse: 另外,民事求償是兩年... 10/28 14:27
jellymoon: 我知道是悉知起六個月 10/28 15:08
jellymoon: 感謝一樓幫忙~那如果超過二年是不是就永遠沒辦法了... 10/28 15:09
SoaringHawk: 樓上到底在問什麼...都說懂了 10/28 16:57
SoaringHawk: 民197...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10/28 16:59
depravity: 加重誹謗追溯期是10年告訴期六個月 取早到的那天 10/28 17:39
depravity: 民事侵權是從發生開始算10年或知道2年也是早到那天為準 10/28 17:40
depravity: 這是指賠償 去除侵害沒有期限 10/28 17:41
Ulster: 除去侵害依民法第125條是15年吧? 10/28 22:13
cute101037: 你要 會說話 一些,網路文章還在,就跟法官說,侵害 10/29 00:53
cute101037: 持續發生,你不斷受傷害,直到這一秒。。。。自然沒 10/29 00:53
cute101037: 有時效問題。 10/29 00:53
cute101037: 如果法官不接受,就只好不要求償,但是把文章撤掉 10/29 00:55
cute101037: 再教你一招神技,你發一封信給他,跟他說,請他除去, 10/29 01:00
cute101037: 他不答應,跟法官說,他是侵權行為人,有停止的義務, 10/29 01:00
cute101037: 現在告知他,他仍不停止,他的不作為可以當成做為, 10/29 01:00
cute101037: 當成侵權行為新的時點。 10/29 01:00
depravity: C大真好心把續命方法都教了 XD 10/29 01:35
grace0928: cute太強了吧 10/29 01:42
capzxcv5566: Cute講得很對。如果想告刑事案件,誹謗為6個月告訴 10/29 08:18
capzxcv5566: 時效,告民事則是 <兩年> 的請求權時效。 10/29 08:18
capzxcv5566: 若想告誹謗刑案,超過六個月怎辦? 這就要討論了,自 10/29 08:20
capzxcv5566: 知悉起,因誹謗若為網路犯罪,則為刑法之 <繼續犯> 10/29 08:21
capzxcv5566: 知悉起,你可嘗試延後主張。 例如: 你可說之前沒看到 10/29 08:22
capzxcv5566: 若非網路之誹謗案,就找個 <證人> 來證明你知悉時間 10/29 08:23
capzxcv5566: 是小於六個月。 前提都是要趕快告,先去告,再由檢察 10/29 08:24
capzxcv5566: 官來判定。 不過真的不想有此掛慮,最穩的是六個月. 10/29 08:25
capzxcv5566: 請參考如下Blog,為相關誹謗案例: 10/29 08:26
capzxcv5566: 更正 :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 10/29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