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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呂秋遠的發文: 「檢察官用過失致死起訴那個海陸已經非常仁慈,因為他可以用傷害 : 致死,傷害致死的話罪更重」 : 呂秋遠這樣講,完全就是什麼也不會、什麼也不懂,完完全全就只是單純的在胡亂發表意 : 見而已 看完呂秋遠的臉書再看你的文章,才發現你連引文都打錯。 真正不懂的是你啊~回去好好再唸過刑法吧 1、本件過失致死是警察認為的案由,不是檢察官 2、檢察官還沒決定是否起訴,更別說起訴法條。 : 我舉例來說好了 : 假設有一天我藍玉走在路上,突然有一個神經拿刀來砍我,然後我把 : 他推開,這個神經病不小心摔倒,然後刀刺進自己的腹部,失血過多而死。那麼,請問我 : 有「過失傷害致死or傷害致死嗎???」 : 過失傷害的前提是「要有過失」麼,請問海陸的過失在哪??? 把別人弄死就叫過失??? : 。 按照報導來看,海陸是故意傷害,卻把人弄死了。 你舉的例子涉及過失致死,因為 第一,推人不見得等於傷害行為 第二,按照你的例子,你不是基於傷害故意而推人,欠缺傷害故意 所以只能討論過失致死。 : 因為海陸根本無過失,所以呂秋遠這點講錯,後面講的都是在亂扯 海陸根本是基於傷害故意,所以不需要討論過失 如果將來案子進到法院的重點是,海陸與竊賊的衝突程度為何 如果法院認為雙方實力愈接近,那正當防衛的成立機率也就愈高 如果認定實力懸殊,海陸其實在極短的時間 就已控制竊賊的行動 那麼就愈有可能成立防衛過當。 想罵人亂扯之前,先秤秤自己的斤兩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26.2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4603413.A.C29.html
grace0928: 你知道按照你說的「海陸是基於傷害故意」,那連檢察官 10/30 01:24
grace0928: 交保的罪名「過失致死」也錯了嗎??? 應該是「傷害致死 10/30 01:25
undead5566: 那不就是呂秋遠在說的,他認為本件比較像傷害致死 10/30 01:27
lukehong: 一樓可能閱讀能力比較吃力一點吧 10/30 01:28
Ulster: 原PO交給你了(攤 10/30 01:33
q135q135: 老闆 來一塊雞排 要切不要辣 外加一杯珍珠奶茶 10/30 01:34
undead5566: 小弟班門弄斧,還是洗洗睡咖實在。明日再說 10/30 01:37
YAHQQ: 我有點想幫葛瑞思大大成立粉絲團 會有人想加入嗎?? 10/30 01:42
elittletiger: 應該會有認為法律人都是法匠、自以為是的人會加吧 10/30 01:48
q135q135: 那小弟第一個報名........不參加XD 10/30 01:50
niceshotse: Y大,不需要成立粉絲團啦,人家可是"知名部落客"耶 10/30 08:36
volkov: 回他的文認真討論,之後你會覺得自己像個笨蛋 10/30 09:09
q135q135: 推樓上 10/30 13:23
losergod: 跟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到底有什麼好討論 10/30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