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Kyosuke: 他不偵辦他就失職 11/11 00:57
→ a9301040: 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可以偵查但不能起訴,因為起訴會 11/11 01:12
→ a9301040: 欠缺訴訟條件(被害人告訴),通常檢會先問被害人 11/11 01:12
推 KKyosuke: 他說的是"非"告訴乃論 11/11 01:14
→ a9301040: 喔喔,那... 11/11 08:19
推 taoist9999: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11/11 12:52
→ taoist9999: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11/11 12:52
→ taoist9999: 應即開始偵查。 11/11 12:52
→ taoist9999: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11/11 12:54
→ taoist9999: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 11/11 12:54
→ taoist9999: 提起公訴。 11/11 12:55
推 taoist9999: 檢察官既然從FB動態消息中能看到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嫌疑 11/11 12:57
→ taoist9999: 者,應即開始偵查,而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 11/11 12:59
→ taoist9999: 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11/11 12:59
感謝K大及T大的詳細說明
看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極大
那我想再請教一下 是否能利用訴訟技巧來達成目的
因為 該案件(非告訴乃論)目前看來證據都握在我手上
檢察官大概很難從其他地方再找到證據及證人
我是否能在出庭作證時 利用不配合拿出證據的手法
讓這案件因證據力不足 而走向不起訴的方向
等改天我想告的時候 再另外提起告訴 拿出證據 重啟辦案???
※ 編輯: oblivionman (210.69.128.66), 11/11/2014 14:38:09
推 funkboy: 刑事訴訟法260條 11/11 15:29
推 funkboy: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 11/11 15:32
→ funkboy: 情形之一, 11/11 15:32
→ funkboy: 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1/11 15:32
推 funkboy: 其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11/11 15:34
推 funkboy: 依98台上6266號判決 意旨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 11/11 15:37
→ funkboy: 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 11/11 15:37
推 funkboy: @@只是我好奇的是你所謂掌握的證據你不提出來檢察官無法 11/11 15:41
→ funkboy: 查到是指私人之間的訊息或對話(未公開)? 11/11 15:41
→ oblivionman: 回f大 如你所說沒錯 是一些當事人的簡訊往來跟錄音 11/11 16:43
推 funkboy: 如果是兩人之間的對話 簡訊 通訊軟體內容 不會成立公然侮 11/11 17:16
→ funkboy: 辱 11/11 17:16
→ oblivionman: 我指的非告訴乃論不是公然污辱罪 還有其他的 11/11 18:06
推 funkboy: 了解 11/11 18:20
→ oblivionman: 所以看起來我的方法是可行的? 11/11 23:31
推 KKyosuke: 不是你說不給就不給啊 11/11 23:36
→ KKyosuke: 真得有必要的話國家公權力可以介入 搜索/扣押等等 11/11 23:36
有這麼誇張嗎 其實不是什麼嚴重的案子 刑責最重好像5年而已
而且我是被害人 要搜索/扣押我的東西 好像有點勞師動眾?
→ niceshotse: 原PO有想過,若你提不出證據,對方是可以提誹謗? 11/12 00:23
→ niceshotse: 我說的是你指的那個非告訴乃論的案子 11/12 00:24
這倒是有可能 我沒想過
不過我說的都是事實 如果他告我誹謗 我也只能選擇拿出證據 提早告他而已
※ 編輯: oblivionman (210.69.128.66), 11/12/2014 10:15:34
推 funkboy: 那你想要國家偵查介入但是又不想要檢察官有足夠的證據起 11/12 10:32
→ funkboy: 訴目的是? 11/12 10:32
→ funkboy: 警告你提到的加害人?還是另有別的目的?@@ 11/12 10:32
稍微補充了一下原文 因為好像不是很容易看懂
簡單講 我要告B案 但A案暫時還想握在手中 達到某種制衡的籌碼
希望可以換來幾年的平靜
所以擔心檢察官幫我起訴A案 讓我得提早攤牌
※ 編輯: oblivionman (210.69.128.66), 11/12/2014 11:17:31
→ niceshotse: 其實你這樣搞只是讓事情變複雜 11/12 10:58
→ niceshotse: 要就一次全告...不然就摸摸鼻子算了 11/12 10:58
→ depravity: 被害人隱匿加害人的刑事犯罪證據該當165嗎 XD 11/12 12:54
→ oblivionman: 請問樓上是指哪一部法規 我看刑事訴訟法好像不搭? 11/12 14:14
→ niceshotse: 刑法... 11/12 14:39
→ oblivionman: 感謝樓上 看到法條了~~ 11/12 16:49
→ niceshotse: 我還是那句,不要把單純的事情複雜化,除非你時間多 11/12 18:24
→ oblivionman: 謝謝大家 我會好好考慮的 11/13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