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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兩件事情是不一樣的 電視台製作一個電視節目,而主持人有脫序或言語侵權的情形 被告的個體可能有兩個 一、電視台 二、主持人或名嘴 在跑馬燈中...不代表電視台的立場... 應該是一種有效的宣示 因此你看看在歷次訴訟之中,似乎沒有「電視台」被告,而是 說出這番言論的人被告。 所以你原文中「就能免除節目來賓與主持在節目中的脫序侵權言行嗎?」 這又是免除不了的,能免除的頂多是「電視台」,而不是來賓與主持人。 另外 刊登的文章,若有侵權,通常是文責自負 此常見在一般教育學報裡 退一步說,即便我在這裡打的文章,有侵權,也不會叫PTT負文責吧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電視節目特別是談話性節目或綜藝節目 : 有些是找明星名人或一般人上節目與主持人 : 針對各種主題聊天評論 : 節目開始或最尾有時會見到跑馬燈文字 : 主張節目的言論不代表電視台的立場 : 這樣的宣示就能免除節目來賓與主持在節目中 : 的脫序侵權言行嗎? 比方說批露某人隱私或者 : 辱罵某人等等 : 相似地 報紙或雜誌刊登的文章 報社或雜誌社 : 也能透過標示著作侵權或毀謗或不實的侵權描述 : 純由作者負擔 無關報社或雜誌社(即使它們有審稿 : 審稿甚至修訂稿件的機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244.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2645607.A.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