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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假設一人犯數罪(第7條第1款),當前分別繫屬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兩個法院沒有喬好由哪個法院合併審理 依照第6條後段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上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還是最高法院呢? 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幫我釋疑 (如果有哪裡講錯也麻煩提出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6541623.A.CC9.html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15/2016 22:35:46
KKyosuke: 最高法院 10/15 23:55
KKyosuke: 這個我印象中出過考古題 10/15 23:57
justicesword: 高等法院本院下設各地區之高等法院分院僅涉及司法 10/16 02:15
justicesword: 體系之行政監督事項,不影響審級制度或獨立審判。故 10/16 02:15
justicesword: 此,兩者之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 10/16 02:15
KKyosuke: 不過這個問題理論上不會搞到二審,臺南地院跟高雄地院 10/16 10:25
KKyosuke: 的共同上級法院也是最高法院喔 10/16 10:25
kymco9999: 了解,謝謝喔 10/17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