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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花了點時間區別刑事訴訟法76條及88-1第1項這兩個 這兩個條文還滿像的,都提到「逕行拘提」 不過好像有幾個地方不同 不同的地方是不是88-1條第1項發動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而76條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外,還包括法官(?) 另外我看吳鴻奎律師的網站( https://goo.gl/rC1gyj ) 提到88-1條毋庸拘票,性質上應屬「緊急逮捕」而非拘提 所以88-1不算拘提而是逮捕? 以上希望各位能幫忙解惑,如果哪裡有講錯也請提出糾正,謝謝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747115.A.7BD.html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1:19:09
justicesword: 88-1性質介於拘提和逮捕之間 10/29 21:53
好像是先斬後奏,先抓再補拘票?
a9301040: 76要拘票喔,檢方或院方要發才行 10/29 22:04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2:05:47
a9301040: 差不多你說的那樣,因為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但司法警 10/29 22:09
a9301040: 察又有拘捕必要,所以後來增訂這條,檢察官不是第一線, 10/29 22:09
a9301040: 沒辦法凡事靠院檢,但又怕警察權利太多,所以又有牽制 10/29 22:09
a9301040: 條款 10/29 22:09
那76條的發動者包括法官嗎?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2:27:09
justicesword: 你的發動者是指簽發拘票還是執行拘提? 10/29 22:44
justicesword: 拘提是要式處分,逮捕是不要式處分,88-1介於兩者 10/29 22:51
justicesword: 間又稱緊急拘捕。學說對於本條有很多名稱上的爭議, 10/29 22:51
justicesword: 建議你不用理會要叫啥。 10/29 22:51
76條簽發拘票有包括法官吧?另外是哪個單位執行拘提呢?
TheMidnight: 這兩條給他訂名子超危險,能避開就避開吧 10/29 23:02
TheMidnight: 自己做筆記的時候知道是哪一條就好 10/29 23:02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3:16:56
KKyosuke: 76是不用先傳再拘 還是要拘票 10/29 23:35
KKyosuke: 88-1是緊急狀態 可以直接無票拘提 10/29 23:36
justicesword: 法官在審理中當然可以簽拘票,拘提通常都由司法警 10/29 23:40
justicesword: 察(官)執行,你總不可能期待法官自己跑去拘提被告吧 10/29 23:40
justicesword: 。 10/29 23:40
了解,謝謝喔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3: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