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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找到的定義 鑑定人:鑑定人是具有專業知識之人,對於待證事項提供專業的意見 鑑定證人: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刑訴210) 網路上的討論說,鑑定證人具有鑑定人及證人兩種性質 但依照刑訴210「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鑑定人沒有這項性質嗎? 鑑定證人與鑑定人要如何區別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89.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3219811.A.DF1.html
yesohya: 已往事實和待證事項分不出來是中文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04/26 23:22
justicesword: 「得知以往事實」,其實你也說了。 04/26 23:26
justicesword: 假設甲被毒死,法院傳醫生乙鑑定其死因,乙為鑑定人 04/26 23:30
justicesword: 。法院如傳曾經治療過甲中毒之醫生丙,丙之過往見聞 04/26 23:30
justicesword: 為證人性質,丙之專業判斷中毒與否為鑑定性質,是 04/26 23:30
justicesword: 為鑑定證人。 04/26 23:30
意思是一個已經看過,一個還沒看過 這樣對吧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89.200), 04/27/2017 01:08:13
maniaque: 應該不難懂吧....... 04/27 08:29
maniaque: 某甲死亡,法院找法醫解剖,發現體內存有高濃度氰化鉀及 04/27 08:36
maniaque: 代謝產物,判定為中毒死亡 04/27 08:36
maniaque: 然後法院傳救護車送往的醫院的ER醫師,醫師表示依當時 04/27 08:37
maniaque: 送來的病患徵狀,符合攝入大量的氰化鉀毒物,以此做為急救 04/27 08:38
maniaque: 方向,然病患仍不治死亡 04/27 08:38
看完這裡,再對照前面的推文,大概了解了 謝啦~
tentaikanso: 不是看過沒看過,鑑定證人本質上還是證人,只是有特 04/27 09:28
tentaikanso: 殊專業而能發現特別之事實;鑑定人則是就院檢送鑑定 04/27 09:30
tentaikanso: 的範圍內提出專業意見,是不同的證據方法。 04/27 09:31
eateate04: 鑑定證人具不可取代性但鑑定人我可以換來換去 04/27 13:29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89.200), 04/27/2017 20: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