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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其他學生提到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共同訴訟參加意思好像是第三人受本訴判決效力所及,而有當事人適格 而共同訴訟輔助參加與共同訴訟參加,差在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第三人沒有當事人適格 (以上用語或解釋如果有錯誤麻煩指正~thanks) 不知道有沒有實際的例子可以解釋這兩個,目前我的理解似懂非懂 另外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和民訴58的訴訟參加有什麼不同之處 希望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89.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5977709.A.5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