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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均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2.共同訴訟參加:參加人當事人適格本可自行提起訴訟 ex甲乙丙丁均為股東,甲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乙丙丁可自行提訴,也可為共同訴訟參加甲提起之撤銷決議之訴 3.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參加人當事人不適格 ex甲公司為破產人,乙為破產管理人 甲已無破產財團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 亦即當事人不適格不能自行對破產財團之管理處分提起訴訟 但甲可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乙對破產財團管理處分提起之訴訟 4.共同訴訟參加62條準用56條,參加人即當事人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無明文 學說認應類推56條1、3款,不類推第2款,即本質上為參加人,非當事人 但也有學說認參加人既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應類推62條 5.58條係從參加即輔助參加,參加人非當事人 本案判決對輔助參加人生參加效力,參加人非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即參加人若提起他訴訟(後訴訟)時,不得主張(前訴)本案判決不當 本案被輔助之當事人,也不得於參加人提起他訴訟(後訴)時 主張(前訴)本案判決不當,故參加效力係發生在參加人提起之後訴 6.共同訴訟參加,學說容有爭議 有見解認為係獨立之輔助參加,性質仍為參加,非當事人地位 僅準用56條1、3款,不準用第2款 最大不同在於共同訴訟參加人,不是共同訴訟當事人,不得為當事人地位之行為 且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逕為當事人訴之追加即可,不存在共同訴訟參加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其他學生提到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 共同訴訟參加意思好像是第三人受本訴判決效力所及,而有當事人適格 : 而共同訴訟輔助參加與共同訴訟參加,差在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第三人沒有當事人適格 : (以上用語或解釋如果有錯誤麻煩指正~thanks) : 不知道有沒有實際的例子可以解釋這兩個,目前我的理解似懂非懂 : 另外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和民訴58的訴訟參加有什麼不同之處 : 希望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3.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5988753.A.10A.html ※ 編輯: moneyboss (1.160.33.121), 05/29/2017 00:28:19
kymco9999: 謝謝回覆,不過想問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是必要還是普通 05/29 13:15
kymco9999: 共同訴訟? 05/29 13:16
kymco9999: 也就是有沒有合一確定 05/29 13:16
a9301040: 我解類似必要,但有爭議吧 05/29 13:23
TheMidnight: 實物好像類必跟普共都採過 05/30 20:29
TheMidnight: 回到本文 邱聯恭有一篇文章專門在討論這個 05/30 20:33
TheMidnight: 但不建議去看啦 … 挺虐的 這篇有看懂兩者差異就好 05/30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