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eyboss (暮蟬鳴泣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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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共同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的差異
時間Mon May 29 00:25:51 2017
1.共同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均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2.共同訴訟參加:參加人當事人適格本可自行提起訴訟
ex甲乙丙丁均為股東,甲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乙丙丁可自行提訴,也可為共同訴訟參加甲提起之撤銷決議之訴
3.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參加人當事人不適格
ex甲公司為破產人,乙為破產管理人
甲已無破產財團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
亦即當事人不適格不能自行對破產財團之管理處分提起訴訟
但甲可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乙對破產財團管理處分提起之訴訟
4.共同訴訟參加62條準用56條,參加人即當事人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無明文
學說認應類推56條1、3款,不類推第2款,即本質上為參加人,非當事人
但也有學說認參加人既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應類推62條
5.58條係從參加即輔助參加,參加人非當事人
本案判決對輔助參加人生參加效力,參加人非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即參加人若提起他訴訟(後訴訟)時,不得主張(前訴)本案判決不當
本案被輔助之當事人,也不得於參加人提起他訴訟(後訴)時
主張(前訴)本案判決不當,故參加效力係發生在參加人提起之後訴
6.共同訴訟參加,學說容有爭議
有見解認為係獨立之輔助參加,性質仍為參加,非當事人地位
僅準用56條1、3款,不準用第2款
最大不同在於共同訴訟參加人,不是共同訴訟當事人,不得為當事人地位之行為
且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逕為當事人訴之追加即可,不存在共同訴訟參加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其他學生提到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 共同訴訟參加意思好像是第三人受本訴判決效力所及,而有當事人適格
: 而共同訴訟輔助參加與共同訴訟參加,差在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第三人沒有當事人適格
: (以上用語或解釋如果有錯誤麻煩指正~thanks)
: 不知道有沒有實際的例子可以解釋這兩個,目前我的理解似懂非懂
: 另外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和民訴58的訴訟參加有什麼不同之處
: 希望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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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neyboss (1.160.33.121), 05/29/2017 00:28:19
推 kymco9999: 謝謝回覆,不過想問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是必要還是普通 05/29 13:15
→ kymco9999: 共同訴訟? 05/29 13:16
→ kymco9999: 也就是有沒有合一確定 05/29 13:16
→ a9301040: 我解類似必要,但有爭議吧 05/29 13:23
推 TheMidnight: 實物好像類必跟普共都採過 05/30 20:29
推 TheMidnight: 回到本文 邱聯恭有一篇文章專門在討論這個 05/30 20:33
→ TheMidnight: 但不建議去看啦 … 挺虐的 這篇有看懂兩者差異就好 05/30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