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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bbi123 (pbg1225)》之銘言: : 唸到民法債篇的債務不履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 看到書上對債務不履行的要件解釋為: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 : 但是對於「可歸責債務人」這點有點無法理解 : 因為民法第225條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 那不就代表不可歸責債務人也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那為什麼要件會寫要「可歸責」債務人呢? : 查了一下網路,也有民法講義這麼寫 : http://i.imgur.com/IWQt7Z4.jpg
: 感謝各位解答,有觸犯版規請告知,大感謝~ : (上一篇因為沒分類到所以重發了一篇) 你認為     「債務不履行」 = 「未完成契約所賦予之義務」 就一般人所見的客觀事實狀態而言 這個想法是對的 但法律人要處理的並不只是事實狀態 而是要更進一步去分析法律關係 也就是「有人沒完成契約所賦予之義務,該怎麼辦?」 因此要探討可歸責性 他方因契約未完成受損害→有可歸責性→負責            →無可歸責性→不用負責(民225、民230) 因此民法條文中出現的「債務不履行」 實際上不包含債務人不用負責的狀況 實際的例子譬如進口車買賣 預定交車日前因海嘯使貨輪沉沒,無車可交 出賣人並不用為此負責(225I) 若是因為貨輪卸貨時工人操作失當,造成指定車輛毀損不能交車 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向該工人求償後,將所得交付予買受人(225II) 若是因出賣人陪同他人試駕,結果在路上出車禍被撞毀 出賣人必須負擔違約之責任(226I) 這三個例子裡出賣人因此受有法律上不利益的 實際上只有最後一個 以上,一點淺見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254.26.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873456.A.D7E.html
ccbbi123: 超感謝解答,因為我糾結的點是225所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 08/16 17:09
ccbbi123: 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想說給付不能就是債務不履行 08/16 17:09
ccbbi123: 的一種... 08/16 17:09
ccbbi123: 所以若說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 08/16 17:12
ccbbi123: 付給付義務,實際上不能算債務不履行,這樣的觀點是正確 08/16 17:12
ccbbi123: 的嗎? 08/16 17:12
samallan: 這是法律條文體系的問題,因為"債務不履行"實際上僅出現 08/16 17:26
samallan: 在民法227-1、250、320、353四個條文(其他法不論) 08/16 17:27
samallan: 因此這邊課本上著重的就是「民法條文中的債務不履行」 08/16 17:28
samallan: 而退一步說,即使不可歸責一樣算債務不履行好了,但反正 08/16 17:30
samallan: 有可歸責的一方去扛責,若是天災、意外或戰爭啥的也就認 08/16 17:31
samallan: 了吧有比處理這個問題更重要的事情 08/16 17:31
samallan: 因此討論這不可歸責的債務不履行沒有任何實益,就跳過了 08/16 17:32
ccbbi123: 真的非常感謝,腦袋有點打結,但大致能懂你的意思,超級 08/16 17:36
ccbbi123: 感恩!! 08/1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