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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合意管轄是這樣規定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想請問的是 如果當事人雙方合意管轄,由A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那往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嗎? 還是只要有合意管轄就不能以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 謝謝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0.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3605190.A.DDA.html
samallan: 起訴時法院不會知道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特別約定的合意管 12/18 23:09
samallan: 轄,所以還是會依照其他法定程序來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及是 12/18 23:09
samallan: 否受理起訴 12/18 23:09
justicesword: 如果非專屬管轄事件,那就看雙方管轄之合意是排他 12/18 23:10
justicesword: 還是併存型,沒有明定就排他。 12/18 23:10
因為合意管轄是以文書證之(民訴24條第2項),並未規定一定要有文書 所以依照該文書的內容為準,如果沒有文書,依照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起訴也可以 這樣講正確嗎?
samallan: 一般而言合意管轄是在一方提出抗辯時才會特別處理 12/18 23:10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0.93), 12/19/2017 18:28:52
taoist9999: 看看民訴第26條、第28條。 12/20 20:20